百善孝为先,子女应让父母安享晚年
时间:2016-11-23
刘燕花
去年刚丧妻的张老翁欲变卖自己名下已住了二十几年的步梯房,换购电梯房以方便晚年生活,岂料两个大女儿却百般阻挠,声称她们也有权利继承母亲的遗屋份额,不同意变卖。迫于无奈的张老翁只好一纸诉状将五个子女一同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并依法分割房产,维护其合法出售房屋的权利。近日,该案经梅州市五华法院审理后,判决该房屋归张老翁所有,但张老翁应分别支付31666.66元给五个子女。
案情回顾 老翁变卖夫妻房产,大女儿竟成“拦路虎”
张老翁膝下有五个子女,其中小儿子在广州生活,大儿子在梅州五华生活,张老翁与妻子则一直居住在梅州五华以前单位分得的老房子里,该老房子于1993年实行房改房后已经登记在张老翁名下,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去年丧妻后,由于年事已高,生活难以自理,张老翁开始在两个儿子家轮流居住,但由于不适应广州的生活环境,张老翁就决定回老家五华大儿子家常年定居,安享晚年生活。但大儿子居住的是位于第七层的步梯房,张老翁本身又患有哮喘病,爬楼梯对他来说莫过于“雪上加霜”,上落极为困难。为方便大儿子家常年照顾自己的日常起居生活,张老翁欲变卖自己的老房子以在大儿子家附近另购一套电梯房,此举征得了两个儿子及小女儿的同意。
但两个大女儿却明确表示反对,声称该老房子作为母亲遗屋,其两人也拥有份额,不同意变卖,致使张老翁无法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转户手续。后经多次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迫于无奈的张老翁只好将五个子女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获得该老房子的全部所有权,对房产价值的一半即妻子的遗产份额则按继承法的规定依法处理。
张老翁认为,该老房子是他和妻子的共同财产,现在妻子已故,为另购电梯房以方便自己的晚年生活,他有权进行变卖,且变卖房产的一半金额也会按妻子的遗产处理,由于妻子的父母早已去世,妻子的遗产份额则由他和五个子女共六人平均分配,但两个大女儿却处处设置障碍,声称老房子她们有份额,不允许他出售,不愿意签名同意卖房,致使房管部门无法办理买卖过户手续。他也曾多次登门与两个大女儿协商,但她们都置之不理,拒绝见面。变卖老房子以另购电梯房是他的生存、生活需要,合法合理,应该给予支持。另外,张老翁的两个儿子和小女儿均表示同意变卖老房子。
法院判决 房产具有整体性,不宜分割宜折价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老房子形成于张老翁与妻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去世后,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该房产的一半份额应属于张老翁,房产的另一半份额则属于妻子的遗产,由于妻子生前没有立遗嘱,故妻子拥有的该房屋遗产份额应按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理。但房产具有整体性,不宜实物分割,可采取折价的方法处理。张老翁在起诉书中诉请房产价值按38万元计,张老翁的两个儿子及小女儿在庭审中均认可该房产的市场价值为38万元,而两个大女儿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该房产按价值38万元采取折价处理,先由张老翁获得房产的一半份额,即19万元,其余的19万元为张老翁妻子的遗产由其继承人张老翁及五个子女共六人平均分配,各分得31666.66元。因张老翁拥有该房产的一半所有权,故该房产全部归张老翁所有为宜,张老翁则应支付五个子女各31666.66元。
法官说法 不依法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张老翁的两个大女儿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法院判决。
俗话说“百善孝为先”,张老翁的两个大女儿本应充分考虑年迈父亲的身体状况,协商解决老房子的变卖问题,以方便老父亲的晚年生活,而不应百般阻挠,既不协商解决,又不依法到庭参加诉讼,其做法实有不妥之处。鉴于张老翁拥有该老房子一半以上的份额,且房子的整体性特点确实不宜实物分割,可采取折价方法处理,综合考虑后,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