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思量,法裁量
时间:2016-09-19
山体滑坡使杂物滑落到他人土地上,不但不主动清理还阻止他人清理;为划清界线在自己的土地上砌结红砖墙而妨碍邻里通行……在农村里,此类在他人或自己的地盘上乱“撒野”的现象时常发生,从而导致邻里关系恶化。对于此“撒野”行为,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寻求村委和司法所的帮助,不必动辄就喊“法庭上见”,但实在解决不了时也切莫自行化身“裁判者”、“拆迁者”擅自毁坏他人财物,而应呈上公堂交由法律来裁量。
案例 1 杂物堆积于他人土地上应清除
2013年8月17日,五华县遭遇百年罕见的水灾,导致古甲承包经营的小山坡发生山体滑坡,竹子、泥土等杂物滑落至与其相邻、位于下坎的古乙管理的准备建房的土地上,古乙便要求古甲进行清理,但遭到拒绝。于是古乙及其家人三次主动清理杂物,没有想到的是,古甲竟然进行阻止,甚至亮出了镰刀。如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的古乙为维护自身权益,只能起诉到五华法院,要求古甲排除妨碍,清除滑落到自己土地上的杂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古甲管理使用的土地与古乙管理使用的土地上、下坎相邻,2013年五华8·17特大水灾导致古甲土坡上的竹子、泥土等杂物滑落到古乙的土地上,古甲本应主动清理杂物,以免影响到古乙建房,但古甲非但不主动清理,还以各种方式阻止古乙及其家人清理,已经侵犯了古乙的土地使用权,故法院判决古甲应清除因山体滑坡堆积在古乙土地上的竹子、泥土等杂物。
法官说法 不做顽固邻居,应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因山体滑坡滑落的杂物堆积在古乙的土地上,已经侵犯了其土地使用权,本应协商解决,大可不必闹上法庭而影响邻里关系的,但因古甲不配合村委、司法所的调解工作,在古乙土地上乱“撒野”,古乙只好一纸诉状呈上公堂。像古甲这样的顽固邻居,日常生活中也不少,依照物权法第84条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可见,在他人的土地上不可乱“撒野”,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不做顽固邻居,以免越过了法律的界限。
案例 2 擅自毁坏妨碍物应赔偿
宋甲于2007年正月与两村民签订《合同书》,协议约定在自村寨凹里即宋甲老屋与宋乙房屋之间留出3米路面作为村民往来的公共道路。次日,宋甲即叫村民在双方确定的位置上砌结红砖墙。2014年3月,宋乙将该红砖墙挖毁,次月,宋甲又浇筑起石墙,宋乙又于当天毁坏石墙。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宋乙赔偿损失。而宋乙认为,宋甲砌结的石墙没有留出3米路面,已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妨碍村民出行,其毁坏石墙是为了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现场勘查,宋甲虽然违反合同的约定没有留出3米路面,但宋乙并不是合同当事人,发现后理应协商处理,而不是擅自毁坏。其毁坏宋甲砌结的石墙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宋甲的财产所有权,判决由宋乙赔偿宋甲的财产损失。
法官说法 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是否应拆除应交由法律来裁量
本案中的宋乙发现宋甲违反合同的约定后,应该寻求合法的途径解决,可以求助村委、司法所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该石墙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是否应拆除应交由法律来裁量,而不能自己来充当“裁判者”、“拆迁者”擅自毁坏石墙,侵犯宋甲的财产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案例 3 妨碍相邻通行权应拆除
郑某、黄甲、黄乙的门店后门有一条小道,历来是村民进出菜园淋菜通行的道路,郑某、黄甲、黄乙有时也从后门此小道出行。该村民小组为划清界线就在此小道上砌结起一条红砖墙,使原来并不宽阔的小道更加成了羊肠小道,妨碍了郑某、黄甲、黄乙的通行。郑某、黄甲、黄乙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村民小组拆除该红砖墙。
村民小组认为,此小道是村民集体的,没有侵犯郑某、黄甲、黄乙的土地使用权,另外,郑某、黄甲、黄乙之前占用该小道建化粪池后拆除,现砌结红砖墙是为了防止他们三人再次超越界线侵权,是为维护村民的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村民小组组织砌结的红砖墙距离郑某、黄甲、黄乙门店后墙的宽度仅为14~55厘米,不仅妨碍了郑某、黄甲、黄乙的出入通行,也妨碍了村民的通行,根据法律规定的相邻通行权,判决村民小组要拆除该红砖墙,以保持道路畅通。
法官说法 虽无土地使用权但相邻通行权受法律保护
虽然郑某、黄甲、黄乙对该小道没有土地管理使用权,但其享有相邻通行权,该村民小组不能在自己的土地上乱“撒野”侵犯相邻通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可见,在自己的土地上也不能乱“撒野”,而应尊重法律规定的相邻各方采光、通行、通风、排水等权利。
法官提醒
对于自己的合法土地,有权进行管理、使用和处分,如果认为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如在土地上砌结石墙等“撒野”行为,切不可擅自化身执法者去毁坏、拆除他人的财物,而应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另外,虽然对于自己的土地享有管理、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但应照顾到相邻各方的通行、通风、采光、排水、截水等基本的生活需求,切不可“只扫自家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这将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