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年检车辆被盗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时间:2016-09-19
投保了盗抢险的车辆不幸被盗,车主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以该车未年检为由拒绝赔偿。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有合法依据吗?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已经尽了提示义务,其主张的免责条款不生效。
案情 丢失车辆投保期内未获赔
2013年1月19日,李某为其所有的粤M4××××号牌车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其中商业险中投保了盗抢险(赔偿限额为71360元),但未投保盗抢险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3年1月21日零时起至2014年1月20日24时止。
2013年6月22日,李某将该车停放在梅州市五华县水寨镇某小区门口,当天该车被盗。车辆被盗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至今仍未破获。后李某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以被盗车辆未年检为由拒绝赔偿。李某只好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庭 审 保险公司以合同约定辩称免责
李某称,机动车遭盗抢与车辆是否年审并无因果关系。车辆被盗时是静态停放着的,并不是在道路行驶中发生事故,年检的作用是检查车辆各方面性能是否合格,所以车辆在保险合同内被盗与是否按时年检并无关系。
保险公司辩称,被盗事故发生时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根据保险条款第五条的约定属于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形。
判 决 未尽到提示义务不免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涉及到机动车盗抢险免责条款是否生效的问题。一方面,车辆是否年检与发生失盗保险事故无合理必然的因果关系。另一方面,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并负有举证责任。
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李某收到了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并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在李某投保时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李某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李某对此也不认可,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应当理赔。因此,五华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车主57088元。近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