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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离婚,啥都要争!

时间:2015-12-29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5111 次

来源:南方法治报

宋志宏

 

许多夫妻感情好时就“蜜里调油”,但当为生活琐事不断争吵或其他原因导致感情破裂时,则不得不选择离婚。这时候双方就很可能会为了、争钱、争孩子而不惜撕破脸,甚至闹上公堂。

争 房

夫妻离婚竞价争房产谁出价高给谁?

一对已经结婚20多年的夫妻闹起了离婚,对共同所有的昔日“爱巢”更是争执不下,此时房子应该归谁所有?近日,梅州市五华县法院以竞价方式组织双方竞价后,判决房子归竞价高的一方所有。

小花和小亮在1994年结婚,次年就诞生了爱情结晶。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上的差异,一路走来都磕磕碰碰。去年,夫妻感情恶化导致双方开始分居。今年,小花把小亮告上了法庭,请求离婚并要求把房子判给自己。在庭审过程中,小亮也承认与小花之间已经没有感情了,同意离婚,在儿子抚养上双方也没有分歧,但就是不同意把房子判给小花。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均无效。为妥善分割财产,避免矛盾激化,承办法官向双方进行了法律释明,并告知双方竞争规则(房子所有权归竞价高者得,另一方给相应补偿)。对此,小花与小亮一致同意进行竞价处理。在庭审过程中,小花和小亮对房子(含车库)的价值分别确认为50万元、46万元。

最后,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破裂且均同意离婚,因此,准许双方离婚。而在离婚原因上,双方属于性格不合导致的感情破裂,双方对此都无明显过错,故夫妻共同财产按平均分割处理。关于房子的归属,根据庭审中双方的竞价,房子的所有权应该归竞价高的小花,再由小花补偿房子价值的一半即25万价款给小亮。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表示服从判决。

法官释法

竞价争房并不适用所有案件

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经常就房产的归属产生争执,一般情况下,法院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本案中采取的双方竞价办法妥善解决了纠纷,优点很多,比如,体现了婚姻法倡导的男女平等原则,符合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但是,也存在明显的弊端,此种方式只有在当事人双方经济条件相当的情况下,才会实现真正的公平,如果夫妻双方经济相差悬殊,就不宜采用。例如,一方为了照顾家庭辞去工作,经济能力较差,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竞争的优势,如果采用竞价方式,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公平。(宋志宏 吴凤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