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摔下床致残 学校担责八成
时间:2015-09-15
学生摔下床致残 学校担责八成
来源:信息时报
江育娇
睡在上铺的初中生肖明(化名)在夜间不慎从上铺摔了下来,造成八级伤残,家属将学校告上法庭。近日,梅州市中院对这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学校存在主要过错,应负八成责任赔偿10万多元。
15岁的肖明是五华县某中学初中部的寄宿生,学校安排他和另一名同学睡在同一张床的上铺。2014年3月26日晚,肖明睡在上铺床外侧,同学睡在靠墙一侧。凌晨2时多,肖明从上铺跌落到地板,造成右侧股骨头坏死,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
事后,肖明的父母与学校在赔偿方面产生纠纷。他们认为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责任。他们还认为,该学校是公立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应协助筹措赔偿金,把学校和当地教育局都告上了法院,要求连带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15万多元。
校方辩称,肖明受伤后,老师及时给予关心,是家长没有及时带孩子到医院接受正规治疗才导致伤势加重,家长未尽到监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只能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学校安排肖明与另一位同学同睡上铺,且提供的床具防护栏长度、防护栏缺口明显不符合规定的标准,对肖明摔伤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肖明去年3月摔断右腿,但直至当年11月才进行手术治疗,因延误治疗导致右侧股骨头坏死,对伤势的加重存在一定的过失,因此肖明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而且,学校是以财政拨款为主要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教育局与学校之间为行政管理关系,故教育局对学校应承担的责任不负连带责任。
据此,五华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认定学校承担80%的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多元;肖明则自担20%的责任。一审宣判后学校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梅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