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责任保险公司别想推
时间:2015-08-06
来源:南方法治报
宋志宏 江育娇
案例 1 车祸后让好友“顶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万某为自己的一辆小车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一个月前,万某因疲劳驾驶,致使小车驶离公路,撞上路旁大树。万某拨打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和保险事故报案电话后,由于担心自己未随身携带驾驶证、身份证,被交警部门追究责任,便叫同行的好友“顶包”。交警部门见其好友回答问题“牛头不对马嘴”,经调看沿途道路视频,发现了“顶包”,在对万某进行训诫后,认定由万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当万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13万余元修理费用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万某让人“顶包”,属于伪造事故现场,而保险合同中已明确规定,就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请问保险公司的说法对吗?
以案说法 “顶包”不属于保险免赔事由
一方面,“顶包”并不属于保险免责事由。根据车辆损失险的有关免责条款,保险人的免责事由包括:(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4、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扣分达12分,仍然驾驶机动车的;5、利用保险车辆进行犯罪活动。(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与之对照,“顶包”行为明显不在其列。即“顶包”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范畴,并不属于保险免赔事由。
另一方面,本案不存在伪造现场或者现场被伪造的情形。万某让人“顶包”的目的,只是因为没有随身携带驾驶证、身份证,担心被交警部门追究责任,并非是为了伪造现场。且由于万某的“顶包”行为发生在事故出现之后,不仅对事故的发生与否没有任何关系,甚至对损失的大小也没有任何影响,即既不属于本案事故形成原因,客观上也未加重保险公司所需承担的事故责任。更何况万某及时拨打了报警电话及保险事故报案电话,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也并没有因为“顶包”而受到丝毫影响。(廖春梅)
案例 2 肇事虽逃逸交强险照赔
司机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需要在交强险范围内给受害人赔偿吗?近日,梅州五华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8万多元。
经交警大队认定,邹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甘某无责任。甘某出院后,将肇事者邹某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保险公司表示,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公司不是适格的被告,受害人只能寻求社会救济,交通肇事后逃逸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为肇事车辆承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交通事故的发生意味着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成立,保险人应履行赔偿义务。而肇事逃逸的影响只及于事故发生后,不溯及以前,投保人只应对逃逸行为扩大损害的部分担责。
保险人以肇事逃逸为由免除自己的全部责任,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另外,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供因邹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后果加重的证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