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不成退回不当彩礼
时间:2015-07-03
来源:梅州日报
吴凤茹 宋志宏
发现未婚妻患有精神病,黄某向女方提出解除婚约并返还聘金的要求。近日,五华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决女方返还黄某彩礼人民币15000元。
今年农历1月4日,黄某在媒人的介绍下与温某相亲。3天后,双方家人一起商定婚约,黄某支付了22990元彩礼给温某家人,温某当天跟黄某一同回家过上了同居生活,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经过多天的相处,黄某的母亲发现温某跟正常人不太一样,于是便询问温某是否身体有病,不料温某告知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并且一直都在吃药治疗。得知真相的黄某马上将温某送回其娘家,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温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22990元。由于双方协商未果,黄某把温某及其父母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温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原告黄某按农村风俗给付的22990元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性质,当结婚不成时,被告继续占有原告给付的彩礼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故原告要求返还彩礼依法有据。原告黄某与被告温某虽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已按照农村风俗结婚,事实上已经同居了一段时间,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22990元,法院部分予以支持,酌情返还15000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