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质肉粥卖给学生
时间:2015-04-01
五华一对开店的夫妇被判缓刑并禁止产销食品
来源:南方法治报
黄义涛 宋志宏
近日,五华县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分别判处廖某和马某拘役三个月和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和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和10000元。同时,禁止两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廖某和马某夫妻俩在五华县某中学附近经营小食店。2014年8月4日早上,他们用米加上前天买的猪肉熬成粥卖给学生,陆续有11名学生购买进食了。随后,这些学生因出现呕吐、头晕现象相继被送医院治疗,第二天全部痊愈出院。廖、马则向五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经查,在提取的生猪肉、盛粥盆中检出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马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已构成犯罪。鉴于两人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此案是自《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来,该法院按照新规首次使用“禁制令”,既是对被告人的威慑也是为了确保市民的食品安全。廖、马若被发现违反禁止令,则有可能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