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相邻权 邻里更和睦
时间:2015-01-14
尊重相邻权 邻里更和睦
来源:南方法治报
江育娇 宋志宏
邻居随意堆放杂物,影响了自己出行方便;随意搭建违章建筑,遮挡了他人房屋的采光;装修房屋,噪音干扰了周围居民的正常休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或多或少都会遇到类似的情况,由此造成的邻里纠纷不断,关系紧张,甚至可能引发恶性事件发生。相邻权纠纷的解决,需要法律,更需要理解。遇到问题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可寻求亲朋好友以及村(居)委会的帮助,实在解决不了,可到法院起诉,切莫自行用暴力解决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
案例 1 占地建房妨碍通行要拆除
李文和李明是同胞兄弟。90年代分家时,李明分得老屋,李文分得老屋后的一块地,并在此兴建房屋。两家以老屋左侧的小路作为生产、生活的通道,十几年来都相安无事。前年,李明将自己的房屋进行拆旧建新时,占用了老屋左侧的小路兴建房屋,致使李文无法通行。李文多次与李明协商,均得不到解决,便一纸诉状将李明告上法庭,要求李明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保持原有通道畅通。
经审理,梅州五华法院依法判决李明限期内拆除通道上的构筑物,并清除建筑物料,恢复原有通道供李文通行。李明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说法 情理冲撞法理执行难达预期效果
依照物权法第84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被告李明在拆除原有老屋时利用了该老路左侧历史形成的原告李文唯一通道兴建房屋,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益,妨碍了原告及其家人正常生产、生活通行,应当依法拆除,恢复原有通道。
在相邻权纠纷中,此类案件占大多数,这类案件往往会发生情理冲撞法理的情况,虽然能够依法判决,但往往不能取得预期效果,很难执行。就算强制执行了,也很可能导致邻里老死不相往来,积怨深重。本案中虽然不在理的是被告,但要拆除其已建房屋的一部分,这给被告方造成的损失也很大,原被告还是亲兄弟,如果原被告能够协商另起通行道路或者协商以补偿的形式解决,事情的解决会更加圆满。
案例 2 违规排污臭气熏邻要修整
刘强、刘灵和刘星三家房屋相邻,屋前门坪相连。刘灵在自家屋内建造了一个化粪池,在其房屋前门坪上建造了一个四级化粪池,未封口。刘星在其居房屋前门坪上建造了一个密封化粪池。刘灵和刘星两家共同安装了一条排污管,排污管从刘强及周边几家住户房屋门前经过,属明管。后因排污管被他人毁坏,没法处理污水,产生污水臭气,污染周边环境卫生。刘强及周边住户多次与刘灵、刘星商量解决,但两人不予理会,刘强还向村委会投诉,但调解工作亦未果。
被臭气熏得忍无可忍的刘强将刘灵和刘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灵、刘星各自拆除兴建的化粪池,排除妨碍。庭审中,刘强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完善化粪池的排污系统,将排污管埋于地下,刘灵房屋门前的四级化粪池应密封。
法院审理后,判决刘灵完善所建化粪池的排污系统,将排污管埋于地下,并密封化粪池,排除对环境污染的妨碍;刘星完善所建化粪池的排污系统,将排污管埋于地下,排除对环境污染的妨碍。
法官说法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应当停止侵害
依据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涉及到民法中因排污产生的相邻关系。相邻一方在修建厕所、粪池、污水池或者堆放腐朽物、垃圾等的时候,应当与邻居生活居住的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或者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环境污染或者其他损害发生。本案的被告刘灵、刘星兴建的化粪池,因未完善好排污设施,产生污水、臭气,污染环境,给相邻的原告刘强及周边住户的环境卫生造成了影响,两被告应排除对环境污染的妨碍。
案例 3 模板碍采光强拆又冲动伤人
陈忠和陈庆系堂兄弟关系,两家房屋相邻处有一条公共巷道。陈忠的房屋拆旧重建时,其第一层楼顶的标边模板向公共巷道凸出约0.7米,陈庆认为其标边影响了自家通风采光,便擅自将其部分模板、支撑拆除,双方因此发生矛盾。最终两人为此大动干戈,在吵打过程中,陈庆将陈忠打伤。陈忠起诉到法院要求陈庆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陈庆赔偿陈忠经济损失1577元。
法官说法 受侵害可依法维权不应暴力解决
相邻各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时,必须与邻居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妨碍邻居的通风和采光,否则就侵害了对方的相邻权,对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造成损害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本案中,陈忠家的模板占用了公共巷道,对陈庆家确实产生了现实的影响,陈庆可以相邻权受到侵害请求司法救济,而不应自行将他人的模板拆除,更不应因一时冲动用暴力解决问题。要知道,拳头只会恶化事态、激化矛盾,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名词解释
所谓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而相邻关系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互相毗邻财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相邻各方不得以噪音、喧嚣、震动、恶气、异味等妨碍邻人的工作、生活和休息,否则,邻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在司法实践中,相邻各方不仅仅局限于土地、房屋产权上的相邻,只要存在相关,比如在通风、采光、出行等方面有共同需要,也可以理解为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