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老年人赡养纠纷呈增长趋势
时间:2014-11-03
来源:梅州日报
巫乐庭 杨善松 江育娇
编者按: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涉及老年人维权的话题也在不断升温,尤其是赡养问题更为突出。老年人在遭遇赡养纠纷时,如何更好应对?解决赡养纠纷有何对策?
今年8月4日上午,兴宁市人民法院坭陂人民法庭到东联村巡回开庭审理一宗赡养纠纷案件。该村104岁的黎老太丈夫早已过世,近年来她的5个子女因老人的赡养问题产生矛盾,导致黎老太独自一人生活。在法官教说下,大儿子每月负担50元生活费,黎老太由小女儿负责照顾,照顾费用及生活费、住院费等由小儿子和3个女儿平均分担。
这起赡养纠纷案件,是近年来我市赡养纠纷矛盾的一个缩影。据全市两级法院的情况统计,2011年至2014年8月,法院共受理赡养纠纷案件71宗,呈增长趋势。还有更多未上升到官司层面的纠纷调解,在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或家庭内部自我协商等办法处理。本期特选择不同类型的案例,为老年人提供如何应对不同的赡养纠纷办法,让法律为老年人撑起公平和正义的保护伞。
父亲再婚,女儿不赡养?
大埔县温老汉膝下有两个女儿,妻子早年过世。2003年,老来无伴的温老汉经人介绍认识了杨某,温老汉萌生了再婚的念头。但这个想法遭到两个女儿的强烈反对,父女因此关系恶化。为了晚年过上美满幸福的生活,时年53岁的温老汉还是选择与杨某牵手。温老汉说,再婚后,女儿便对自己的生活不闻不问。去年3月,温老汉将两个女儿告上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大女儿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小女儿给付150元。
法官说法:结婚自由权包括再婚自由,丧偶老年人重组家庭,不仅会给他们晚年生活带来积极的影响,而且可排解孤独和寂寞、愈合心理创伤,所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文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即使老人再婚,赡养人仍须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有口头协议便可不赡养?
年近八旬的郭阿婆和丈夫生育四儿两女,现六个子女均已成家立业。近年来,郭阿婆因肺病、冠心病和心衰多次住院治疗。每次住院只有长女和三儿子护理,费用由三儿子筹钱解决,其他四个子女既没来探望,也没有承担医疗费用。郭阿婆见儿女不孝,遂一纸诉状诉至大埔县法院,要求六个儿女平均承担。大儿子叶某在法庭上提出,1980年分家产时,四个兄弟已口头约定,长子负责赡养祖母,次子赡养祖父,三子赡养母亲,四子赡养父亲,四个兄弟都有各自的赡养任务。而且,这几次母亲住院几个兄弟姐妹没有前去看望,是三子阻挠所致。
法官说法:按照《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可见,在征得被赡养人同意的前提下,赡养义务人之间可以就赡养义务达成书面的赡养义务分担协议。子女之间赡养义务分担协议实质是对赡养履行方式进行调整,因子女赡养父母是强制性规定,一切义务人都不得拒绝履行法定义务,赡养协议不等于免除对父母任何一方的赡养义务,被赡养人在基本生活需求难以满足时仍然有权要求所有赡养义务人承担赡养义务。
幼时未抚养就不赡养?
兴宁市的曾老太今年71岁了,早年她与前夫生下儿子赖某后便离婚改嫁,当时法院判决,赖某由曾老太负责抚养。因种种原因,赖某并没有和母亲生活在一起,而是由外公外婆带大。如今曾老太患有高血压、脑梗塞和冠心病,住院后需长期用药治疗。曾老太的生活来源主要靠改嫁后所生子女,赖某没有承担赡养责任。在庭审中,赖某提出“母亲改嫁,对其抚养照顾较少”的抗辩理由。
法官说法:《婚姻法》规定,婚姻家庭关系不是一种商品交换关系,不能以父母抚养照顾少或没有照顾而拒绝赡养,更不能以父母养了自己多少年为由,我也相应养多少年就可以了。曾老太虽在客观上未尽到充分的抚养义务,但她把赖某托付给自己父母代为抚养教育,主观上不存在遗弃或虐待,子女应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