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66岁农民非法持枪获刑三年
时间:2014-10-10
来源:南方法治报
江育娇 吴凤茹
多年前,周伯从他人手中得到一支火药枪和一支猎枪,闲来无事时就上山打鸟取乐,没想到如此的“闲情逸致”却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2014年6月16日,根据群众举报,周伯的枪支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送检的枪形物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和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仿12号猎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伯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周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官提醒
“我一辈子遵纪守法,没想到会不知不觉犯了罪”,面对判决,周伯无限懊悔。在农村,像周伯一样因不懂法而非法持有枪支的农民不少,他们大多认为自己持有枪支用于打猎、保护庄稼,只要不去伤害他人,就不是犯罪。但殊不知我国法律规定,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就将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非法买卖、持有枪支弹药。如果已经非法存有枪支弹药,应立即向公安机关自首并主动上交枪支弹药,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