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卖淫亦涉罪
时间:2014-10-10
来源:南方法治报
吴凤茹 江育娇
为了增加收入,在自己经营的发廊里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从中收取小费,岂料赔了钱还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案情 介绍卖淫收提成 发廊老板获刑
近日,梅州市五华法院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李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卖淫女曾某,并介绍曾某到其经营的发廊店里卖淫,约定每容留、介绍一次,李某从中获利人民币30元。今年5月至6月间,李某容留、介绍曾某卖淫10次,共获利人民币300元。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