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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不是“金”,沉默伤身心

时间:2014-08-12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2974 次

女性在家暴中扮演“沉默的羔羊”,成为法律保护的一大障碍

来源:南方法治报

巫乐庭 罗苑丛 吴凤茹

 

幸福的婚姻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婚姻则各有各的不幸。而在各种不幸的婚姻中,家庭暴力无疑是一大元凶。据报道,美国平均每7秒就发生一起家庭暴力事件,英国发生家庭暴力事件的平均时间则降到了6秒。在我国,约有8000万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现象。 

家庭暴力也已经成为近年来离婚的重要原因,而因家庭暴力引发受害人“以暴制暴”的恶性刑事案件也时有发生。曾有人这样形容过家庭暴力中的女性遭遇:“以沉默隐忍暴力,以分手离开暴力,以暴力消除暴力,以生命结束暴力。”沉默的羔羊,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家暴的受害者何时才能不做沉默的羔羊?

“家暴”在欠发达地区很惊心

李静18岁的时候经人介绍与相差10岁的刘东认识,之后开始同居生活,于2010年登记结婚,生了一个活泼可爱的女儿。婚后由于年龄差异、性格不合等原因,丈夫刘东经常对妻子李静进行打骂,特别是2012年11月的一天,刘东又因为怀疑妻子,对妻子大打出手,甚至用铁管将妻子头部打伤。2013年年初,李静以感情破裂为由向兴宁法院起诉离婚。经过法院的多方调解、丈夫的保证以及考虑到年幼的女儿,这个婚最终没有离成。然而丈夫信誓旦旦的保证很快就被他的暴力所打破,丈夫仍经常找借口打骂他。今年4月,不堪忍受的李静与丈夫终于协议离婚,而自始至终她只有一个信念,忍,忍不住再离,从来没有想过有其他保护自己的方法。 

2013年7月的一天,天上下着倾盆大雨,兴宁市坭陂法庭来了一名戴着墨镜的中年女人,神色慌张、语无伦次的她向工作人员打听怎么办理离婚。待她拿下眼镜,大家都吓了一跳,她右眼眼眶乌紫。原来她叫陈梅,和丈夫张峰一起在东莞打工,丈夫平时经常酗酒,喝醉了就对她暴力相向。几天前,又因为家庭琐事,喝醉酒的丈夫对她拳脚相加,她反抗了一下,结果丈夫竟然拿了菜刀追赶她,邻居帮她报了警,警察到场才制止了张峰。她实在无法再忍受丈夫的长期家庭暴力,所以伤还没好就跑回兴宁到法院起诉离婚,因为有报警回执、入院证明、证人证言,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 

2013年5、6月间,王娟与丈夫黄华的离婚官司从一审打到二审。6月29日上午,王娟想向黄华拿生活费,又怕黄华打她,于是叫了3个男子乘车一同前往,在车上她特意交代如果黄华动手打她的话便用相机拍下来。来到丈夫的工厂,夫妻战争硝烟弥漫,最终结果是丈夫被打致轻伤。站在法院的被告席上,王娟泪流满面:“以前他就一直打我,我为了孩子一直忍耐,没想到他反而要跟我离婚,我也是受害者啊!”近日,判决结果下来,王娟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4月2日下午,家住五华干完农活回到家的戴某香因与丈夫刘某争吵了几句,引起丈夫想动手殴打她。戴某香跑到房间里躲着,偷偷致电娘家的兄弟告诉他们自己又遭到刘某的殴打,希望兄弟赶紧过来为自己出口气。得知戴某香又被丈夫殴打,其娘家兄弟戴某炎、戴某林带上铁管来到戴某香家质问,争执过程中,戴某香抢过丈夫刘某手中的羊角锤,并用羊角锤打伤砸刘某的头部,后来戴某香又从房间里拿出扳手砸伤刘某的左腿,造成刘某左髌骨骨折。近日,五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戴某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月24日,五华妇女林某群把安眠药研碎放入汤里并让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5年并生有3个小孩的“丈夫”廖某义喝下,致其昏迷,随后打电话让其情夫陈某腾来帮忙杀死廖某义。两人先后用羊角锤和砖块击打廖某义,直至廖某义死亡。随后,两人将廖某义的尸体捆好并搬到汽车尾箱藏匿。次日,两人将廖某义的尸体运载到山上掩埋。而林某群这样做的原因是她认为丈夫长期对她家暴,她和丈夫只能活一个。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但两人罪责难逃。

现实中的婚姻维权很“烫手”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陈卓军认为,夫妻之间因家暴而起的离婚官司在法官手里也是“烫手山芋”。一是取证相当困难,家暴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一般发生在夫妻之间,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基本上很难认定;二是正因为取证难、认定难,目前法院审理婚姻案件,把握的一个原则是尽量调解,不轻易判决离婚,所以基本上以家庭暴力为由离婚成功的不多;三是越维权越家暴,家庭暴力现象往往不会因为离婚诉讼而减少,反而有可能因为受害人提起诉讼而变本加厉,受害人要付出身心反复受伤害的巨大代价才能离成婚。一些边远山区,受害女性在遭受家暴时往往选择了容忍的态度,结果到了忍无可忍之时,一些人冲动地选择偏激的方式进行错误的反抗,再次造成悲剧的发生,既可怜又可叹。 

而让不少民事法官感到为难的是,他们从来没有下达过人身安全保护令。所谓人身安全保护令,其实就是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指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裁定。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提到“对被害人采取保护性措施,包括以裁定的形式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此后,全国各地法院相继进行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试点。 

而从2008年8月6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法院作出裁定的第一份人身保护令到2013年新民诉法实施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给李阳妻子Kim的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定,据报道,目前全国仅有200多份针对家暴的人身保护令,这与大量的家暴离婚案件明显不成比例。而在梅州法院,目前尚未出现一份人身保护令。 

陈卓军认为,梅州处于欠发达地区,人身保护令对群众而言是一个相当陌生的名词,更不用说拿它作为保护自己的武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客家妇女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即使了解人身保护令可以保护自己免受家暴,但是申请会家丑外扬,大多数人还是选择继续忍气吞声。再者,当事人对人身保护令具体执行的可操作性存在着后顾之忧,司法机关不可能时刻在申请人家中守着,当事人有了保护令还是有不安全感。

“智勇双全”的维权方式很需要

虽然家暴维权存在不少现实困难,但陈卓军认为并不是“无计可施”。他建议,家暴受害者既要勇于反抗,更要善于反抗,既要敢于运用法律维权,更要善于利用法律维权。 

遇到家暴时,首先要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避免因再争吵而激化矛盾,防止施暴者变相加重家暴,有机会应该应迅速逃离现场。同时,应及时报警,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请他们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并要求留下笔录。受害者也要善于收集证据,利用手机等设备录音录像,寻求邻居、亲属等目睹家暴事实的证人作证帮助。如果受伤了,要尽快到医院诊断,请医生出具详细的诊断证明,并请人拍下伤处的清晰照片,保存好,也并可到法院起诉伤害罪,震慑施暴者。

而在离婚诉讼阶段,去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明确规定: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结合《指南》的相关规定,陈卓军建议,申请人身保护令时,申请保护的内容特别重要,尽量具体和实用,可以申请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也可以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经常出入的场所特定范围内活动,还可以要求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

1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受害人;(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3)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4)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2 人身保护令申请的提出时间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以签名、摁手印等方式确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离婚诉讼。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3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4)有必要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经常出入的场所200米内活动;(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