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扣商行售货款 一雇员被判还不当得利
时间:2014-07-07
来源:梅州日报
江育娇 吴凤茹
近日,五华县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因无正当理由私扣售货款而产生不当得利的案件,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原告谢某不当得利16700元。
谢某在梅江区经营一家电器商行,从2013年8月起雇请张某为其管理该商行。2014年2月6日,谢某结算时发现售货款少了16700元,于是询问张某该款去向。张某虽承认是自己拿走了该款项,但却不返还。谢某只好报警,民警进行处理时认为该案属于民事纠纷,由张某写下一份欠款收据交于谢某,明确载明张某在管理谢某商行时私自拿了售货款16700元用于个人开支。后谢某多次催促张某还款,但张某一直不肯偿还,谢某只好诉至法院,请求张某偿还不当得利167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将商行的售货款私自拿走了,取得财产上利益,谢某受到损失,双方有因果关系,张某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依据。因此,该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