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牵线搭桥卖女婴被判刑
时间:2014-03-04
来源:梅州日报
江育娇 吴凤茹
2013年6月24日,本报“民生”栏目报道了在五华县河东镇,一名出生仅3天的女婴被至亲出售一事。近日,五华法院对涉案的5名被告作出判决,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谢某林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谢某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分别判处罗某生、黄某标、杨某英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6月3日,五华县河东镇一村民谢某源得知儿媳妇又产下女婴后,便萌生了把该女婴送人抚养的想法。当天下午,女婴的叔婆谢某香得知情况,找到同村经常为人做媒的村民谢某林,叫他看看有没有人想要这个刚出生的孩子,谢某林满口应允。通过谢某林的张罗,两天后罗某生就在谢某林的陪同下来到女婴家中,双方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终谢家人以1万元的价格将这个出生仅3天的女婴卖给罗某生。其后,罗某生又通过杨某英、黄某标的介绍,以26800元将该女婴卖给他人抚养。另外,谢某林、谢某香、罗某生、杨某英、黄某标都因居间介绍得到了相应的“好处费”。案发后,该女婴被送回由其父母抚养。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林、谢某香、罗某生、黄某标、杨某英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婴儿,究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谢某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黄某标、杨某英、罗某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谢某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 作用,是从犯,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减轻处罚。黄某标、杨某英、罗某生、谢某香能退清非法所得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