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 法院判事故责任共分担
时间:2014-03-04
来源:南方法治报
江育娇 吴凤茹
发生了交通事故,却无法认定具体的驾驶人,事故责任如何分担?近日,梅州五华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 情 驾驶摩托撞伤路人
2012年1月20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中、陈某共同驾驶一辆三铃牌女装摩托车路过五华县安流法庭门前的公路时,碰撞到行人古某超,造成古某超伤残。经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驾驶摩托车一方负全部责任,行人古某超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事发后,古某超向五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中及其法定代理人陈某平、陈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陈某文连带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100917元。
审 理 二人均否认是驾驶人
五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某中、陈某在驾驶摩托车时违反交通安全法规,使原告受伤致残。由于陈某中、陈某均否认自己是驾驶人,经交警部门多方调查,仍然无法认定具体的驾驶人,经开庭举证、质证,两被告也不能举证证明对方是驾驶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被告陈某中、陈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某中、陈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责任依法由各自的法定代理人承担。被告陈某平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其不按规定投保第三者强制保险,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被告陈某平应当先行承担10000元的医疗费。
宣 判 车主存管理过错,判担责三成
被告陈某平由于没有管理好家中的摩托车,致使未成年的家人被告陈某中能驾离家中,后发生事故,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应承担30%的事故责任。由于原告已满60岁,且患有精神病,依法不计赔误工费。根据《广东省201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规定,结合原告的请求,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造成的各种合理损失为:医疗费69418元、护理费52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50元,共计78323元。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中的法定代理人被告陈某平赔偿原告古某超10000元。二、被告陈某中的法定代理人被告陈某平赔偿原告古某超20497元。三、被告陈某平、陈某文各负责赔偿原告古某超23913元,共47826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说 法 不能因无法确定加害人而放弃追责
本案中,两被告陈某中、陈某均不承认自己是撞伤古某超的驾驶者,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时亦无法确定谁是驾驶人。但是,古某超被陈某中、陈某驾乘的摩托车撞伤是不争的事实,其本人在事故中无责任,故其损失依法应得到赔偿。如果因不能确定具体的加害人而放弃对不法行为的追究,有违民法的基本原则,不利于保护公共安全,将会放纵乃至纵容侵权行为,故由被告陈某中、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被告人陈某平作为肇事摩托车的所有权人,疏于管理,任由其子驾驶摩托车,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0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