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婿偷岳母钱被判刑

时间:2014-01-26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2828 次

来源:梅州电视周报

江育娇 吴凤茹

 

到岳母家接回小孩,竟乘机盗窃岳母存折并将钱取用。近日,五华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3年2月下旬,钟某到岳母家接小孩时,乘机到其岳母房中,将岳母的银行存折及身份证偷走。钟某盗得存折与身份证后,担心到银行取款暴露身份,便凑合黄某(已判刑),许诺借给黄某10000元,让黄某出面代为取款,两人先后到五华县华城镇、龙川县登云镇邮政局取钱,都因手续不符而未果。同年2月27日,黄某又受钟某指使,单独持本人身份证和盗窃所来存折、身份证到五华县邮政局岐岭支局,将存折内的30000元取出。事后钟某借给黄某10000元。

五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自愿认罪,案发后追回部分赃款返还给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亲属间盗窃,是指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同胞兄弟姐妹之间以及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员间的盗窃。我国刑法没有直接关于家庭成员和亲属盗窃的规定。但从司法解释来看,家庭成员和近亲属间盗窃是可以构成犯罪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提到: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因此,盗窃家庭成员和亲属财产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一概而论。要以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主观恶性以及亲属的态度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本案中的女婿钟某盗窃其岳母的存折并从中取出30000元,盗窃数额属于巨大,且钟某并未获得岳母的谅解,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