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书面借据情况下讨债“录音借条”助他追回3万元
时间:2013-12-31
来源:南方法治报
吴凤茹 江育娇
温某于2012年和2013年4月先后两次共借现金30000元人民币给谭某,约定3个月还清。由于两人是同村并且非常熟悉,所以没有立下书面借据。借款到期后,温某多次催促谭某还款,均无果。温某遂于近日把谭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偿还借款和利息。
在办理立案手续时,温某向法庭提交了一段电话录音证据并提供了证人作证,原来温某把与谭某通话的内容录了下来,录音中谭某承认向温某借款30000元,约定还款利息为2.5分,还款时间为3个月。考虑到温某与谭某之间没有立下书面借据,法院工作人员指导温某将录音内容整理成文字资料与音频文件一起提交。
办案法官接手案件后,认真查阅了卷宗及相关资料,发现温某出示的录音证据是合法取得,并具有真实性和连贯性,而且谭某也承认该录音的真实性,因此该录音可以成为起诉的有效证据。鉴于双方当事人是同村并且相互熟悉,调解是达到案结事了的最佳方式,为此,办案法官多次邀请双方当事人及其亲朋好友座谈,阐法释理,在办案法官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下,谭某承认了借款的事实并承诺偿还温某的借款和利息。
日前,梅州五华法院法院已经裁定准许温某撤回起诉。
■ 法官提醒
办案法官指出,私自录音成为有效证据,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第二,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第三,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