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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视孩子成难题

时间:2013-12-31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3245 次

来源:梅州日报

巫乐庭 吴杰辉 吴凤茹

 

婚离了,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一方还没有来得及慢慢品味脱离上一次“婚姻围城”的苦乐,又要为争取探视未成年孩子而心烦:“自己始终都是孩子的监护人啊,有探视孩子的法定权利啊,离婚后想跟孩子聚一聚怎么就那么难了呢?

    案例1在法院为孩子过生日

    陈女士和罗先生2011年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同时约定孩子由陈女士抚养,罗先生可每月探视一次,时间具体协商。

    然而,罗先生与其父母每次看到活泼可爱的小孩后,开始反悔,多次表露出要抚养孩子的意思。陈女士担心对方父母偷偷抱走孩子,屡屡拒绝对方探视。罗先生于是向兴宁法院申请对孩子探视权进行强制执行,要求陈女士按照调解书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只能耐心做陈女士一家人的思想工作,陈女士最终同意配合对方探视小孩,但条件是在法院探视,理由是在法院能够防止小孩被抱走。

    于是,在执行法官的安排下,陈女士和罗先生选定在小孩的生日这天见面,罗先生和父母早早地抱了几大袋小孩的零食和玩具来到执行法官的办公室,一会儿陈女士领着小孩也到来了,一家五口就围着办公桌享受着短暂的天伦之乐,虽然罗先生不断感谢执行法官的安排,而执行法官心里却不是滋味:“一家人的聚会本不该在庄严的法院,这种探视环境对小孩的成长是不利的,而且这种探视方式也不能长时间维持。”

    法官建议:为孩子创造良好探视环境

    对于拒绝探视的原因,兴宁法院执行二庭庭长肖志成分析,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一方因为害怕对方的不良脾性影响孩子、害怕对方抱走孩子、不愿意让孩子与另一方建立浓厚的感情、出于报复对方等各种原因,不少离婚家庭直接产生了探视纠纷。这类探视纠纷虽然经过调解、引导,但是效果不是很理想。

    肖志成庭长认为,父母们仅仅考虑自己的感受,而没有从孩子最有利的成长环境出发,让孩子与父母相聚的权利受到限制,易给孩子留下不健康的心理因素。 

    案例2 离间亲子关系,使孩子抗拒探视

    张女士有个7岁大的儿子,离婚后由前夫吴先生抚养,由于是猜忌张女士有婚外情而离婚,吴先生总是拒绝让小孩见到自己的妈妈。气愤的张女士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经过调查,发现吴先生和老人总是挑唆小孩不要见自己的妈妈,小孩长期受此影响,不时在法官面前说妈妈是坏人,张女士当众落泪。

    于是,执行法官坚持采取“软教育”的策略,不时上门向老人和孩子讲述妈妈在孩子成长中的重要意义,捎带张女士给小孩和老人的礼物。渐渐地,老人心软了,吴先生也表示将来会尊重张女士作为母亲的权利,配合她定期看望小孩。

    对于父母在探视中的困难,执行法官杨远新说,采取藏匿、转移孩子等方式,不让父(母)子见面,或暗地里唆使孩子不理睬对方,导致孩子迫于大人的压力而不愿意见到自己的父母,这种做法,久而久之会让纯洁的孩子对父母产生扭曲的不良感情。

    法官建议:父母应营造正常亲子关系

    为了让孩子享受到正常家庭的爱护,尽可能地不受到父母离异的负面影响,肖志成庭长建议:离异父母们要相互认识到对方在孩子成长中重要性。父母关心了解孩子成长既是法定权利,又是法定的义务。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父母有责任营造正常的父母子女关系,让孩子得到父母双方的呵护。同时,还应积极做好被执行人及其亲朋好友的思想疏导工作,引导其配合与协助另一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

案例3 强行探视影响孩子身心健康

阿瑜与阿宁于2009年7月经五华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孩子由男方阿宁抚养,阿瑜有探视权,但并未明确约定探视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刚开始,阿宁在阿瑜探视权过程中,也给予相应的配合,但到后来,因阿瑜探视次数加多,每周至少两次以上,阿宁认为孩子每次跟母亲见完面之后都会情绪异常,影响了小孩的身心健康,遂拒绝阿瑜探视。阿瑜起诉要求提出了探视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

法院在询问了孩子的想法和意见后,综合考虑了阿瑜是教师的职业特点,以探望性探视和逗留性两种方式相结合,判决阿瑜在每月第一周星期五下午到孩子就读的学校对其进行一次探望性探视,并在寒暑假的第二个星期一开始将孩子接回自己身边生活一个星期,完毕后,应在此星期的星期天下午6时前将孩子送回阿宁身边。判决后,双方都认为实际可行,孩子也同时感受到父母亲的关爱,履行至今比较满意。

    法官建议:行使探视权应尊重孩子

    承办法官张伟军认为,在孩子具有一定认知能力时,应充分尊重孩子的感受,采取探望性探视和逗留性探视相结合的方式,既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也有利于增进感情基础,孩子与大人均可得到精神交流。

探望性探视,是指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逗留性探视,则是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在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