沦陷的花季 如何走向新生?
时间:2013-12-10
来源:南方法治报
张孟棋 吴凤茹
16岁,正是女孩们最美好的花季,这个时期的她们应纯真无瑕、无忧无虑;她们应享受着父母的疼爱,家人、朋友的关心;她们应坐在教室里接受知识的熏陶。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少女不仅没能享受花季该有的快乐与幸福,反而主动或被迫地把自己推向了深渊,给人生留下了永远无法抹去的污点。
案例回放
男友设局把她推向苦海
16岁的小敏(化名)在东莞打工时认识了阿辉(化名)。不久后,两人成为恋人。突然有一天,阿辉告诉小敏,自己欠债,有人要砍他,要小敏和他去外面避债。于是,第二天,两人匆匆逃往梅州。不料却在这遇到了阿辉的债主阿兵(化名)。阿兵带人把阿辉毒打了一顿,并威胁小敏,如果不把阿辉欠他的6万元还了,就要“搞死阿辉”。单纯的小敏为了救男友,决定留下来卖淫帮阿辉还债。小敏被安排到某温泉店里卖淫。每卖淫一次客人就会出130元,其中,温泉店的老板抽50元,看管小敏的阿兵得20元,拉小敏去温泉店的“拉工”得5元,自己仅剩55元。小敏盼望男友来看她,可苦等了3个月,男友都没有出现。从别人的口中,小敏才知道自己被男友骗了,原来阿辉和阿兵是一伙的。小敏想逃走,可每天都处于严密监控中,手机和身份证也被拿走了。她只好继续卖淫,直至当地警方捣毁该卖淫窝点,她才得以解救。案发后,阿兵和阿辉因犯组织卖淫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万元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法官手记
正确引导挽救失足卖淫女
当前,一些黑社会性质的卖淫组织以恋爱、找工作等为名目,利用感情欺骗、引诱或其他手段让涉世未深的少女上当受骗,并强迫其卖淫。他们往往采取封闭式的管理,限制这些女孩的人身自由,吃饭、睡觉、接客、外出都有人监控,稍有不从,则会加以威胁、恐吓甚至殴打,致使失足女不得不屈从于黑恶势力,任由其摆布。这种有组织的卖淫已形成一条龙的服务,组织者租赁专门的住所,由专人监控,负责她们的饮食起居。
这些组织者多与夜总会、发廊、温泉店的老板熟络,当客人有需要时,老板就会与组织者联系,由专人接送卖淫女到这些店里从事卖淫活动。
在花季少女沦为失足卖淫女的过程中,家庭、学校、社会均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教育的缺失使她们无法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以致她们在金钱的诱惑下自甘堕落;生活的贫困迫使她们为了生存不得已向命运低头;污浊的社会风气促使了卖淫行业的发展;而卖淫行业的利益驱使和行政部门的疏忽管理又导致一些卖淫组织设下陷阱,把她们进一步推向苦海。
这些受人蹂躏的卖淫女背后往往都有着一段不幸的人生经历。在了解这段沧桑史后,人们也许会给予她们更多的怜悯与同情。但是,怜悯与同情对她们来说,是微不足道且于事无补的,她们需要的是相关部门卓有成效的解救和帮助,重新步入生活正轨的希望、勇气与途径。
目前,我国对于卖淫行为的矫正主要是通过罚款、拘留、收容教养等法律措施来实现。但是,仅仅靠通过法律措施来矫正是远远不够的,不少卖淫女在被罚款、拘留、收容教养后依然重归风尘之路。特别是由于思想观念的限制,谋生手段的缺失,许多失足少女放弃了金盆洗手,选择了重走旧路。因此,挽救失足少女更应从思想教育和谋生技能方面着手,让失足少女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和法制意识,并能够以一技之长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去谋生,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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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等犯罪
据中新网电 今年10月24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规定,针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少女卖淫等犯罪,《意见》第26条要求从重处罚。只要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的对象中包括未成年人的,都要从重处罚。
《意见》指出,强迫幼女卖淫的,则要按照《刑法》第358条的规定,对行为人以强迫卖淫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直至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引诱幼女卖淫的,根据《刑法》第359条第2款的规定,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