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下赌债 害人害己
时间:2013-10-31
梅州日报
编者按: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也有例外情况,比如赌债,由于其本身不合法,所以讨还不合法债务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追讨赌债的过程中,常常会发生诸如非法侵入住宅、限制人身自由、暴力威胁、打砸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在此,提醒那些希望通过赌博发财的人们,赌博是祸害无穷的行为,赢了,不必“高兴得太早”,输了,欠下的赌债不仅会给自身和家人造成伤害和损失,也会影响社会的稳定。
暴力追债构成寻衅滋事罪
近日,五华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采用极端方式追讨赌债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2年1月20日下午3时,五华人陈某为了追讨赌债,伙同他人将赌资“债务人”罗某之子阿军带到五华蒲里顶森林公园山上,采用限制自由、言语威胁的方式,迫使罗某还其赌债10多万元。阿军被限制自由两个多小时,后在其亲属的周旋下,才被释放。当晚8时许,陈某再次纠集10多名男青年持工具到水寨镇 “美味牛杂店”欲押走阿军,以迫使罗某还其赌债,后被罗某家属及时制止。事后,阿军迫于无奈,代其父亲罗某还赌债2万元给陈某。同年4月9日晚10时许,陈某再次带领五名男青年到林某的 “美味牛杂店”,动手砸坏店里的电视机、桌子等物品,要求林某找出罗某来还债。案后,今年3月19日陈某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为了非法赌债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且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有前科劣迹,从重处罚;但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且与受害人林某达成赔偿协议,得到受害人的谅解,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吴凤茹)
入室追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兴宁四名青年男子因索要赌债,擅自进入他人住宅,并损坏了屋主的财产。日前,梅州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四名被 告人均构成 非法 侵入住宅罪,被判处二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同时四名被告人均被适用缓刑。
2012年8月2日晚上,小龙和阿清以“时时彩”的网络赌博方式进行赌博,结果阿清输给小龙12000元,在现场给了4000元后,阿清承诺余下的8000元一个月后还。当年8月8日晚,小龙与小文等四人一起喝酒,席间小龙打电话给阿清要他还钱,但阿清说没钱。小龙四人一起来到阿清家要债,见阿清家的铁门半开着,便用脚踹开铁门闯进客厅,并到各个房间查看,喊着要阿清还钱,但没有发现阿清的踪影,阿清的父亲出来阻止他们,却被小龙等人用手指点着额头,逼其叫阿清出来还钱。阿清的弟媳大喊:“我公公有心脏病,你们再这样做,出了事你们负责 。”小龙等人听后才停手,但恼火不已的小龙把客厅里的茶壶拿过来摔在地上后,才带人离开。阿清家人急忙打电话报警。
当晚,公安机关将四人抓获归案。案发后小龙的亲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一方的财物损失,四名被告人亦取得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不久,兴宁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其中小龙及小文不服判决,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
梅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小龙等四人为追讨赌债,无视公民的住宅安全,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小龙等人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且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吴优 黄义涛)
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梅州中院刑庭副庭长巫光清表示,在向他人索要赌债过程中被告人往往很容易发生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甚至有故意伤害或杀死债务人行为的可能性发生。根据我国的法律相关规定,赌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赌博是一种法律禁止的行为。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均明文规定禁止赌博。在现实生活中,赌债常常以借条、合同等看似合法的形式出现,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借条、合同的订立是因为赌博而形成的,那也不受法律的保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赌博产生债务,双方即使写了借条,尽管在形式上与一般债务相似,但因该债务系违法行为之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当然不发生法律上所说债的效力。同时,赌博行为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平善良为法律所倡导,故法律要求民事行为必须恪守社会公德,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全社会的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黄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