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许可证即买卖黑火药梅州一店老板获刑4年
时间:2013-09-05
南方法治报
吴凤茹
办理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便以为可以经营黑火药买卖生意,殊不知这是触犯法律的行为。近日,梅州五华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非法买卖爆炸物案,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4年。
陈某是五华县人,长期靠在镇上经营副食店维持生计。2011年10月,五华人张某到陈某店里推销黑火药,并留下了联系电话。2011年12月,邻村人阿超到陈某店里试图购买黑火药进行工地生产爆破。陈某想着自己已经办理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买卖黑火药应该不违法。于是在利益的诱惑下,在2011年12月至2012年间,陈某在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先后2次从张某处购进黑火药共30千克,然后转卖给阿超,从中赚取差价。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私自买卖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鉴于案发后陈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