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时间:2013-07-30
证人出庭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信息时报
巫乐庭 吴凤茹
梅州市五华县法院日前在审理一宗交通肇事案件中,根据新修改后的民诉法,支持原告诉求,判决由败诉方承担证人出庭作证支出的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误工费等。
办案法官赖汉标介绍,证人证言是民事案件重要的证据种类之一,对于帮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还原事情真相,作出正确裁判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过去的民诉法对证人出庭的费用并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承担,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不仅耽误工作、生产、经营,路途远的还要支付差旅费等费用,因而常常出现证人不愿出庭,无经济能力不能出庭等情况。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 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明确规定了证人出庭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赖法官指出,该规定的出台解决了影响证人作证积极性的经济因素,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证人的后顾之忧,同时也加大了败诉方的违约和侵权成本,具有积极意义。根据该法条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
其中,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应以实际为出庭作证支出的费用为准,一般应该提供票据凭证。办案法官应当以普通公民的食、住、行为基础的差旅费标准,根据证人的住所远近、交通状况、生活水平进行合理判断,作出正确裁决。误工补偿费,应按照证人的工资或参照同行业的标准计算,无业的可参照证人当地生活水平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