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林地开采稀土矿获刑!
时间:2013-06-25
南方法治报
吴凤茹
以为自己承包的责任山(田)里的矿产资源归自己所有,于是陈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就开采稀土矿。殊不知我国法律规定,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擅自开采稀土矿构成犯罪。近日,五华法院审理了该起非法占用林地开采稀土矿案,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
自2007年起,陈某就伙同刘某先后从村民曾某手中转让和委托李某租到五华县安流镇低坑村仕兴片集体山的山地“山塘里”,在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雇请工人、机械等进山作业,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非法开采稀土矿,造成“山塘里”山上林地的原有植被、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水土流失严重。经鉴定,陈某在安流镇低坑村仕兴片集体山的山地“山塘里”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6.8亩,属于生态公益林地。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林地开采稀土矿,数额较大,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案发后,陈某能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