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馅饼”背后的陷阱
时间:2013-05-28
梅州日报
吴凤茹
俗话说,“天上不会掉馅饼”。但在面对利益的诱惑时,人们往往相信了“馅饼”,忽视了背后的陷阱。五华人李某就有此遭遇,他好心为“陌生人”指路,却不知不觉落入设好的骗局,被骗走四万元。
【案件回放】
为获不义之财,精心设置骗局
曾某是五华县水寨人,早年靠做点小生意维持生计,近年来生意难做,于是便在家中赋闲,时常和朋友喝喝茶、聊聊天、打打牌,浑浑噩噩过日子。这天,曾某想到自己已过中年,却一事无成,日子每况愈下,心里便不是滋味。为了解愁,他找来了好友陈某、阿辉一起喝闷酒,发牢骚。闲聊间,曾某向两位好友请教有无来钱快的路子。陈某借着酒意说道:“在当今社会,干正当行业是很难赚钱的,你看那些偷蒙拐骗的人来钱才快。”一语惊醒梦中人,曾某想,要来钱快那就来偏的。三人便凑在一起商议“发财致富”之路。
正所谓“三个臭皮匠抵一个诸葛亮”,三人很快便设计出一个诈骗骗局。他们决定以买卖“抗癌胶囊”为由,由曾某扮成药材采购商,陈某扮成卫生院主任,阿辉扮成卫生院院长的弟弟,开展诈骗行动。
三人接力“双簧”诈骗钱财
2012年12月21日,曾某、陈某、阿辉三人按照计划实施他们的发财大计。他们分别扮演设计好的角色,并把作案地点定在了五华县棉洋镇桥江村。这一天早上,为了寻找到适合的目标,曾某骑着摩托车在桥江圩上转了好久。在一个村道上,他发现有一个老人衣着光鲜,正骑着摩托车迎面而来。曾某意识到机会来了,他拦下老人,装成是迷了路,为了取得老人的信任并表明自己没有恶意,他用地道的五华话介绍自己是水寨人,现在紫金一间药材厂当采购员,这次来就是想跟桥江医院的张院长采购一种叫“抗癌胶囊”的药,但是自己不认识去桥江医院的路,希望老人能好心带他去。老人李某是地道的桥江村人,对于桥江他再熟悉不过了,刚好他要到信用社去取钱,他想反正是顺路也就答应了带曾某去桥江医院。
到了桥江医院,刚好有一男子(陈某)从医院走了出来,看起来像是医院里的工作人员,李某想好人做到底,于是他问这名男子是否是医院的工作人员,有人想找张院长买药。这名男子表明他是这家医院的陈主任,张院长有事出广州了,买药的事找他就可以。曾某听了,忙说自己在网上跟张院长联系好了,要买“抗癌胶囊”,已经约好了80元一粒。李某见没自己的事了,便准备离开,这时陈某笑着把李某拉到一边,说这药他能50元一粒搞到,而且一次可以搞到3000多粒,如果80元一粒卖给采购商,每粒就能赚30元,若李某愿意帮他保守秘密,两人合作,赚的钱就两人分。李某听了,心里暗自高兴,以为是天上掉下了个大馅饼,好心换来的好报,于是他就答应了陈某。两人商量好后,便以买药要院长老婆开发票,采购商直接去找院长老婆不方便,他们两人要先去院长家跟院长老婆打声招呼为理由让采购商在卫生院门口等,陈某载上李某去找院长老婆。走在村路上,遇到一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也骑着摩托车迎面而来,陈某主动跟他打招呼,并介绍给李某认识,这名男子叫阿辉,是张院长的弟弟。听到陈某说要买药并需要找“嫂子”开发票,阿辉说买药是可以的,但是他“嫂子”要求现金交易。这时陈某向李某提出现金交易,就得先把钱取出来把药买过来,然后再卖给药材公司的人。李某想自己刚好要去信用社取钱,卡里还有四万块钱,于是便决定取四万元出来。陈某便载着李某去信用社取钱,之后陈某又以不能让采购商等太久为由,提议两人再回到卫生院门口与曾某会合,然后三人一起去找院长老婆开发票。回到卫生院时,陈某提出继续载李某,李某的摩托车先放在卫生院门口。三人出发来到了院长家的村路口,陈某让李某下摩托车,先把四万块钱给他,他先去开发票,李某与曾某在这里等他回来,李某想了一下把钱交给了陈某。这时曾某提出要去上厕所,陈某就让曾某跟他一起去院长家。看着陈某与曾某开着摩托车离去的背影,李某越想越不对劲,于是跑到附近一间小店请求帮助和报警。
小店老板接到李某的求助后,马上报警,开上自己的车载上李某往外追,并通知村里的人帮忙抓人。在当地群众的帮助下,终于把曾某抓住了。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究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曾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另外曾某也积极退赔受害人李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李某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曾某等人通过虚构事实,获取受害者李某的信任,使得李某产生错误认识把钱交给曾某等人,使曾某等人成功骗走李某的四万块钱,所以曾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办案法官提醒,随着社会的发展,诈骗的手段不断翻新,呈多样化。因而,群众凡事得留个心眼,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遇事要正确分析判断,切忌贪小便宜,牢记天上是不会掉下馅饼的。特别是在数额较大的经济往来中,更要小心谨慎,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分析。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