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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智障女家公将她出卖

时间:2013-04-27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2553 次

五华县一名六旬老汉获刑五年

南方法治报

吴凤茹

    3月13日,五华县法院以犯拐卖妇女罪,判处六旬男子曾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2年8月的一天,曾某和魏某两名男子在五华县华城镇路边看见一名衣着破烂35岁左右的流浪女子,魏某嘲笑曾某:“要不你将她带回家里当老婆?”曾某想了一下,上前询问该女子发现,她眼神呆滞,精神不太正常,口齿不清只知自己是湖南人陈某。

    曾某觉得她精神有问题带回去当老婆是不行的,不过卖给别人当老婆赚点小钱还是可以的,于是把她带回家,由魏某负责联系买家,对外称她是曾某的儿媳妇,其老公有精神病已失踪两年多了,做家公的因负担不起儿媳妇的生活想把她介绍给别人。

    几天后,魏某通过邓某得知朱某丧偶多年一直想找个伴,遂拜托邓某联系朱某促成此宗“买卖”。双方约定在一家饭店见面,为了不让朱某发现陈某精神有问题,曾某吃饭时故意叫了酒,并不停地对陈某劝酒,以她喝醉了为由掩饰其精神有问题,饭后提出朱某付2000元礼金就可以马上带她回家。最后双方协商为1500元,朱某支付钱给曾某后,把陈某带了回去。

    跟陈某相处两天以后,朱某觉得陈某有智障跟人无法沟通且脾气不好不适合当老婆,于是打电话给介绍人邓某。在广场见到邓某,朱某要他把陈某带走,并要求返还礼金1500元。邓某表示愿意带走陈某,但礼金不能返还,承诺以后再给朱某介绍。两人由于协商不成,在广场里吵了起来,朱某的弟弟见状报了警。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在该起案件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