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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低成本自制爆炸物用于爆破梅州3人获刑

时间:2013-04-01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2927 次

                     南方法治报

                       吴凤茹

本以为成立了合法的石场公司,办理好了营业执照及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再加上自己会自制爆炸物进行石场开采,减低采矿成本,从此便可走上发财致富的康庄大道,没想到自己的行为却触犯了法律。近日,梅州市五华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刘某、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事件回放

为节省开支私造爆炸物

胡某于201010月在五华县成立了一石场公司,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及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由于购买开采石矿的爆炸物品价格昂贵,为了减低开采成本,20128月胡某从一揭西人手中购买到硝酸铵,伙同其石场工人刘某、李某将硝酸铵和柴油配制成铵油炸药,用于石场爆破。同年11月,五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该石场内查扣到疑似爆炸物22条(66公斤)。经鉴定:扣押的疑似爆炸物系已混制的铵油炸药,属爆炸物。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等人目无国法,非法制造爆炸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胡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是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爆炸物,且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刘某、李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采矿权人不可自制爆炸物用于开采

采矿许可证是采矿权人行使开采矿产资源权利的法律凭证,并不代表采矿权人可自制爆炸物用于开采矿产资源。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