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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干涉婚姻儿子放火烧店

时间:2013-02-28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2251 次

 

五华县一男子因犯放火罪被判缓刑

谢刘权

南方法治报

本报讯 近日,五华法院经审理后对一起放火案作出判决,当事人古某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30岁的离异男子古某是五华县安流镇文葵村人,于去年3月在网上结识了赵某,两人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古某特地到东莞将赵某接回老家五华居住。对未来充满憧憬的二人却遭到了男方家人的强烈反对。因为赵某10多年前就在陕西老家结婚生育了2个小孩,后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两人“分手”,但因为不了解国家法律,二人并未到民政局或者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为此,古某的父亲认为,赵某依然是别人法律上的妻子。

面对父亲提出的赵某必须先回老家解除婚姻关系再谈婚事的合理要求,古某却觉得父亲不过是寻个“借口”打发自己的恋人。于是,父子二人为了这场“婚事”,经常发生口角。20121112日,在店中又因婚姻一事与父亲发生激烈争吵后,古某恼羞成怒,用打火机点燃其店二楼二个房间的物品(其店的周围为连体店铺),引起火灾并危及公共安全,后经五华县消防中队将火扑灭。被告的女友赵某情急之下从其店的二楼跳下,造成腰部受伤,火灾造成财物损失约2万元。后古某到派出所自首。

庭审过程中,面对检察机关关于放火行为事实和相关法律责任的公诉,古某没有提出异议,当庭认罪。而受害人即古某的父亲亦向审判庭提交了谅解书,希望人民法院从轻处罚犯错的儿子。五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古某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其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