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房屋滴水虽未侵权也要负担“公平责任”
时间:2012-12-04
何 桂 来源:南方法治报
【案情回顾】
2004年,叶某在自家土地上建起了一栋三层住宅,并于
两住宅相邻墙体前、后端分别相距17厘米和98厘米。由于建造技术问题,叶某和缪某住宅的顶层相邻墙体(含雨棚)分别占用了17厘米公共空间中的15厘米和7厘米。因楼高和公共空间占用重叠缘故,缪某住宅四楼雨棚在叶某住宅三楼雨棚上形成了一条长度为1.5米的滴水线。叶某在多次要求缪某拆除超出棚面未果的情况下以排水侵权将缪某诉到法院。
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且调解无果后判决:缪某等四兄弟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在超出的棚面前缘砖砌一条长2米,宽11厘米,高11厘米的构筑物,排除棚面滴水妨碍。
【法官说法】
本案存在着两个争议焦点:一是相邻房屋产生滴水侵害行为时,是否一定成立侵权行为;二是如不成立侵权行为,能否要求排除妨碍。
法官认为,相邻房屋产生滴水侵害行为时,不一定成立侵权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确立了民事侵权归责的两大类型:过错归责类型和无过错归责类型。其中无过错归责类型不以行为人过错心理为基础属于归责扩张,所以法律仅以其有明确规定才得以适用。该法未对屋檐滴水作特殊归责规定,反倒是《民法通则》第102条明确规定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有过错方造成损害的要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到本案,要确定缪某有无侵权首先就需证明其过错。案中两相邻房屋最窄处拥有17厘米的公共空间,从公平方面考虑,相邻空地及空间双方应各使用一半即8.5厘米的空间,而缪某仅占用7厘米,虽其雨棚滴水入叶某住宅雨棚,但这由叶某住宅占用相邻空间过阔造成的,缪某不存在过错,故不成立侵权行为。
但是,侵权行为虽不存在,仍要负担“公平责任”。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理念公平合理地在当事人中分配损失的一种责任制度。《民法通则》第132条对“公平责任”进行了确认,同时第83条要求按照公平合理等精神处理因排水等相邻关系给各方造成的妨碍和损失。本案中,由于叶某的房屋建造在先,缪某的房屋建筑在后,廖某对滴水造成的侵害行为和结果也不存在明显的过错。本着尊重历史、便利生产生活、团结和睦精神,从公平角度出发判令缪某在棚面超出部分前缘砌上构筑物排除滴水造成的妨碍,也是合法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