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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首宗强迫劳动案一审宣判

时间:2012-12-04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2213 次

2012-11-19   来源:南方法治报

黄义涛  谢刘权

本报讯 劳动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在劳动的过程中享有人身自由和休息休假等一系列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1112日,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法院对该市首宗强迫职工劳动刑事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主犯胡某获刑6年,罚金1万元,冯某等3名从犯分别获刑2年至2年半不等并处罚金。

据了解,今年8月,胡某带着彭某、张某等20多名工人从惠州市来到五华县周江镇增洞村力鹰砖厂做工,以承包的方式经营该砖厂。随后,胡某断绝了工人与外界的联系,采取殴打、扣押工人身份证、手机等方式强迫工人劳动。为了让他们更加努力地劳动并防止他们逃跑,胡某雇佣了温某、冯某、陈某3人作为砖厂的管理人员,负责看管工人。工人在劳动期间受到胡某等人的严格看管,一举一动都在他们的监视之下,稍有偷懒就会受到打骂。此外,20多名工人被一同关在一个房间睡觉,睡觉时外面还上锁,连上个厕所都要向“上级”申请。工人这样超负荷劳动,每天却只能得到10元作为报酬。

818,工人彭某因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带着一名工人外出,被胡某用铁铲殴打致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后来,一名工人偷偷跳墙逃跑,一路逃出了砖厂,连夜搭车来到梅县畲江高新区,在朋友的帮助下到当地派出所报警。至此,警方在该名工人的指引下,成功将胡某等4人抓获,解救了受困的20多名工人。

五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某等人以暴力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长时间强迫多名工人劳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劳动罪,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冯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对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 法律链接

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是指将他人的人身自由控制在一定范围、一定限度内的方法。如不准职工外出、不准职工参加社交活动等。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