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裕章案”带来人本关怀的思考
时间:2012-11-08
谢刘权
近日,媒体报道了轰动一时的“深圳文裕章拔管杀妻案”经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检察机关抗诉,维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处文裕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一审判决。在全国舆论广泛关注的情况下,广东高院顶住压力,坚持法律原则,在详细释法说理的基础上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实属不易。此案审理过程展现的法律价值观念碰撞、证据运用规则等司法精髓让广大群众大快朵颐。
此案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的核心原因在于公众对生命的敬畏。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去结束另外个体的生命。检察机关基于对被害人生命的尊重和整个社会利益考量对深圳中院的一审判决作出抗诉选择有其合理所在。于司法程序而言,法院、检察院对案件评判不同,恰好展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公正性。检察机关选择运用法律规定的抗诉手段进行博弈,据理力争,但是冷静接受经过公正程序审理作出的司法裁判,体现出对国家法律制度的尊重。
平心而论,公众在媒体高度曝光的情况下已充分了解案件审理过程及其细节,对于审判程序公正性不存疑义。部分公众在心理上更多的是对实体裁判结果存在不同看法,即可能觉得对文裕章判处缓刑有点偏轻。
就本案而言,人民法院对文裕章的行为判处缓刑已向世人宣告法律对其行为的否定,即其行为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因此,法官基于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危险等因素考虑,对其宣告缓刑并无不当。
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对此有过著名论断,即“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于社会管理而言,刑罚或者刑事法律的立法目的并不是为了通过严厉的手段惩罚犯罪人员,而是在于通过对犯罪行为法律上的否定,指导共同体中其他个人行为,通过对犯罪行为实现追责制度的完善来树立刑事法律制度的威慑力。
基于对被害人生命的尊重,必须对犯罪人予以法律意义上的制裁,以向世人宣示只要作出违反法律的行为就会得到负面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当行为人出于一时冲动,在一种错误预期的情况下作出犯罪行为,事后积极忏悔,并作出补救措施之时,除了严格执行法律对其进行追究责任之外,也应当考虑个案的特殊性,进而作出更加人本的安排。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被告人给予更多的人本关怀,不仅有助于促进其改过自新,减少再犯罪,而且有助于彰显社会普世价值观,引导共同体中其他公民行为。
诚然,“文裕章拔管杀妻案”仅仅是中国法治进程长河中的一朵浪花而已。只不过,在这朵浪花中法律不再是一纸冷冰冰的条文。冷静之余,期待随着国家法治进步,司法可以对当事人有更多的人本关怀。
(本文作者为五华法院研究室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