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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父尽孝的“隔代赡养协议”

时间:2012-09-25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3054 次

2012-09-19 00:00:00 来源: 梅州日报  

  涂业初 谢刘权

  家住五华农村的阿锋以一份与父母签订的隔代赡养协议为说辞,拒绝赡养年过七旬的父母,百般无奈之下,两位老人最终只好诉诸法律。法律链接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案件回放】

  父子协商签订隔代赡养协议

  家住五华县安流镇一个边远山村的李实诚,老实忠厚,以耕种水稻为业,还有一门木匠手艺。上世纪70年代与邻村姑娘陈慧英结为夫妻。受农村多子多福观念的影响,陈慧英生了一个儿子后,李实诚还想再多添几个。但往往事与愿违,陈慧英后来却一连生了5个女孩。沉重的家庭负担压在两口子肩上,让他们喘不过气来。李实诚和陈慧英为了将6个子女抚养长大,不得不日夜操劳,省吃俭用,终于把他们拉扯长大并各自成家立业。而李实诚却由于长年体力透支,加上营养补给不足,才60岁出头却成了满头白发、满脸皱纹、无法承担体力活的准老人。两口子变老了,负担却没有减轻多少。因为李实诚还有一个80多岁的老母亲,体弱多病,时不时要入院治疗,不仅要花费大量的金钱物资,每天还要有专人精心照料。李实诚感觉到凭自己两口子的能力无法照料年迈的母亲。

  无奈之下,李实诚与陈慧英商量后,产生了一个想法:由从事小本生意的大儿子阿锋来代为赡养。没想到阿锋得知后,当即拒绝了这个要求。阿锋认为,代为赡养祖母不是自己分内之事,仅凭现在自己的经济能力,很难担当起这个责任。于是,李实诚灵机一动又提出,如果阿锋替自己赡养了老母亲,将可以免除阿锋赡养自己两口子的义务,自己两口子将由另外五个女儿赡养。经一番考虑后,阿锋基本上同意了父亲李实诚的想法,但提出要有一个字据作为凭据。就这样,在五个女儿和几位宗亲长老的见证之下,阿锋与父母签了这份隔代赡养协议,双方约定:祖母由阿锋代为赡养,将来李实诚两口子由五个女儿赡养,免除阿锋赡养父母的义务。

  分配赡养责任,六子女产生分歧

  协议签订后,阿锋将祖母接到家中一起生活,直至20053月祖母去世。李实诚和陈慧英随着年龄越来越大,身体状况也越来越差,只好从2006年春节起,两人一起到五个女儿家中轮食,日子在平静中一天天过去。但没有想到的是就在去年下半年,陈慧英突发急病在医院进行了一次较大手术,花了6万多元医药费。面对这个突然降临的巨大灾难,家庭条件本身就比较困难的五个女儿与父亲李实诚商量,希望家庭条件较好的阿锋能分摊一点。没想到阿锋却拿出秘笈,说他已代父母赡养了祖母,协议上已白纸黑字清楚写明父母今后由五个妹妹负责照顾。五个女儿不得已东拼西借,总算交齐了这6万块钱的医疗费。

  但从此之后,五个女儿谁也不愿意接父母到自己家里居住。她们都认为,养儿防老是千年古训,现在阿锋作为父母的儿子一点都不尽孝道,虽然阿锋手上有隔代赡养协议,但阿锋与父母的血缘关系没有改变,希望阿锋与她们共同赡养两位老人,否则就是老实人吃亏。伤心的李实诚和陈慧英只好又回到那多年没有居住过人的老屋子,过着冷清的日子。

  两位老人只好将阿锋和5个女儿告上法庭,要求轮流到5个女儿家居住,阿锋每月向其支付固定生活费400元。五华法院受理此案后,多次组织各方进行调解,但阿锋坚持认为,自己与父母有隔代赡养协议,当时都是出于自愿,且有多方人员见证,父母应该由五个妹妹负责赡养,调解始终不能达成解决办法。

  五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锋与父母签订的隔代赡养协议的部分条款,因涉及免除基于人身关系的法定义务而无效。法院于今年7月作出判决,从有利于两位老人安度晚年的角度,判令五个女儿负责日常照顾李实诚和陈慧英,阿锋则每月向两位老人支付赡养费300元。

  【法官说法】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子女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却以种种理由开脱,拒绝赡养父母,这不仅要受到良心和道德的谴责,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赡养父母、孝敬父母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一种法定义务。一方面,赡养是基于亲权关系而产生的义务,不能按照合同意思自治原则进行变更,所以,一般情况下不得解除这种义务。本案中,阿锋与父母签订的隔代赡养协议,其中重要的一个条款是免除阿锋赡养父母的义务,这就违反了有关法定义务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条款。另一方面,赡养义务属于人身性的专属义务,但可以在赡养义务人之间进行合理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