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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假烟害人害己 法网恢恢两疑犯终归案

时间:2012-08-10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2623 次

更新:2012-08-01  来源: 梅州日报  作者:谢刘权 涂业初

 

【案件回放】

为图暴利,狼狈为奸

20068月,揭阳人李某和梁某为了生产销售假烟来到广东五华县。他们在当地租了一间房子居住下来,以做生意的名义在社会上广交朋友,跟当地人称兄道弟,有意识地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后经人介绍,李某和梁某认识了当地做些小生意的地痞钟某和曾某,看到钟某、曾某都有一定的资金和做生意的经验,在当地也属于有一定势力和社会关系的人,便经常约他们一起吃饭喝酒。

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四人还结拜为兄弟,称有福同享有难同当。李某、梁某二人看到时机已成熟,便将酝酿已久的制造假冒香烟的计划跟钟某和曾某提出,并向他们表示这是一本万利的行业,来钱容易,不出半年便可以收回成本,产量大的话赚个百把万完全不成问题。利欲熏心之下,钟某和曾某决定不放过这个发财的机会,遂答应与李某、梁某合作。

制假开工,日进斗金

200610月,李某、梁某、钟某、曾某四人经过密谋协商,达成共识:原则上钟某、曾某负责制假内部管理事务,李某、梁某负责外部协调事务。钟某、曾某共同负责出资26万元、租建制造假烟场地、雇用工人和处理好当地一些社会关系;李某、梁某负责制假所需剩余资金、购买原材料、销售假烟及具体生产管理等。之后,四人就在五华县华城镇铁炉村茶里坑种养场内搭建了制造假烟的厂房,并请专人监视工人制造假烟。200611月至12月,李某等四人雇了十几个工人,日夜二班制开工生产大前门白沙椰树等品牌假烟一批,销往揭阳、汕头等地。

正所谓,机器一发动,轰鸣声中财源滚滚来,四人铤而走险的行为给他们带来了丰厚的收益

分赃不均,股东翻脸

随着生意越做越大,李某和梁某便想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但钟某和曾某却认为制售假烟是违法的事,有一定的风险,既然现在已有利润,就应该将利润进行分成,落袋为安。可是李某和梁某却坚持要扩大生产规模,将利润的大部分再投入,小部分进行分成。由于对分红不满意,这为日后矛盾的激化埋下了伏笔。此后,钟某、曾某对李某、梁某的行为越发不满意,觉得他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独吞了很多收益。为此,双方经常争论不休,甚至随着矛盾的加深,互不待见。正所谓,乌合之众,成于苟合,败于内讧。

东窗事发,亡命天涯

为了维护自己的经营利益,钟某和曾某多次与李某、梁某协商,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他们竟萌生出一计:非法拘禁制假生产线的工人以逼迫李某、梁某提高给他们的利润分红。2006124日晚上,钟某、曾某带着自己的几名小弟来到制造假冒香烟的厂房,他们以出去吃饭打牙祭的名义将四名工人骗至附近一废弃农屋内,将他们关押起来,并指派专人严格监控这几名工人的人身自由。当晚,钟某、曾某打电话给李某和梁某,要求其提高每次分红数额,否则拒绝放人。面对钟某和曾某的荒诞行径,李某和梁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知道自己的违法行为肯定会在当地传开,引来公安机关的注意。于是,李某和梁某一边在电话中对钟某和曾某的要求表示同意,希望大家坐下来冷静地把问题解决,另一方面迅速收拾好东西,把制假厂里的账本和非法所得等资料带走,离开了五华县。

由于长时间得不到亲人的音讯,被关押工人的家属感到事情不对劲,意识到他们可能遭受了危险,遂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通过线索,很快将被关押的工人解救出来。公安机关顺藤摸瓜,侦破了这起制造销售假烟案件,在案发现场查获假冒卷烟88箱及水松纸、滤嘴棒等制假产品总值人民币75640元,制造假烟生产设备总值人民币44万元。

幡然醒悟,自首归案

由于李某、梁某一直使用假名和绰号与他人打交道,致使公安机关一时难以查实他们的真实身份,无法将其二人缉拿归案。而钟某、曾某也逃离了五华县,开始了亡命生涯。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取证后确定了钟某和曾某的犯罪行为,在网上开始通缉涉嫌制造假冒香烟的这两人。

钟某、曾某二人在珠三角潜逃的几年时间里,成天提心吊胆地过日子,特别是在春节的时候,看到其他人都回家与家人团聚,而自己却有家不能归,甚至连跟亲人通电话都不敢时更为失落。厌倦了惶惶不可终日的逃亡生活的钟某和曾某逐渐认清长期的潜逃也不是办法。当了解了清网行动有关自首从宽的政策后,钟某、曾某决定向五华当地公安局投案自首,争取法律的从宽处理。今年三月份,钟某和曾某在家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五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处钟某、曾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拘禁罪,两罪并罚。鉴于钟某、曾某的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曾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