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华法院网! 今天是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弘扬法治,崇尚文明。积极配合创文创卫,助力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和广东省县级文明城市

签订不赡养父母协议无效

时间:2012-08-10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2298 次

更新时间:2012-7-28 作者:何桂  来源:南方农村报

案情回放

刘老伯和刘奶奶是五华某镇一对年过八旬的老夫妻,膝下有六子女,已经60岁的阿威是两位老人的大儿子。20年前,在其他儿女的见证下,刘老伯夫妻与大儿子阿威达成一份协议:阿威替父母赡养爷爷奶奶,刘老伯夫妻则免除阿威日后对自己的赡养义务。

前些年,阿威的爷爷奶奶都相继去世了。随着年龄增长和长年劳累,刘老伯夫妻身体都大不如前了,近年来小疾不断。尤其是去年底,刘奶奶因为突发高血压入院进行了一次大手术,并且在医院进行了一段时间的观察治疗,前前后后总共花费了近六万元。

巨额医疗费用花光了刘老伯夫妇的积蓄,刘老伯夫妇和其他儿女都希望阿威能帮忙负担今后的生活费用。经多次多方的协调未果后,刘老伯夫妇只好将大儿子阿威告上了法庭。

那么,在刘老伯夫妇和儿子达成协议免除儿子赡养义务的前提下,他们是否还有权要求儿子赡养呢?

 ◆案情分析

此案比较复杂,也容易引起较大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阿威与父母达成的协议能否构成阿威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的免除?免除后的赡养义务还能否恢复?

在我国农村,普遍存在儿子成年后分家的传统,一些有多个儿子的家庭在分家时根据房屋、钱财等财产的分配约定具体的赡养义务。本案的特殊点在于,阿威与父母达成以对爷爷奶奶的赡养行为替代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类似协议长期以来因为群众的广泛接受而被认为是合理的。因此,碰到类似现象时,周围群众的道德评判往往倾向于认为阿威无须赡养父母。

不过,也有观点认为,阿威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义务,是不能协议免除的,也就是说,阿威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他们的协议而消失,因此也不存在可否恢复的问题。也就是说,既然没有中断,何来恢复之说?

此案经办法官则认为,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在征得其他赡养义务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免除赡养义务人的赡养义务,免除赡养义务的协议此时是有效的;但如果被赡养人提出恢复赡养时,该协议则不再发生法律效力,被免除的赡养义务应当自提出要求时恢复。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法官认为,赡养义务虽被确定为一种法定的义务,但法定义务的规定是将义务人所应承担的义务上升为法律高度,如其不履行该义务则违反法律需承担民事责任,但这并不妨碍法定权利人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对该权利的处分。也即法定义务对义务人是刚性要求,不容义务人减损;但对权利人则是柔性的,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处分。另外,赡养义务是一种长期、持续性的义务,与一次性义务最大的区别在于义务免除后是否有再恢复的可能。作为持续性义务的赡养义务在被免除期间义务不存在,但如果被赡养人(不是其他赡养义务人)要求恢复赡养,赡养义务人需从要求时起重新承担赡养义务。

因此,既然刘老伯夫妇提出了恢复赡养的要求,那么他们之前的协议就失效了,赡养义务人阿威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必须重新履行。最终,经过调解,阿威每月支付刘老伯夫妇1600元赡养费。此案提醒人们,赡养作为一种法定义务,任何私下的协议都不能改变这种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