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女儿难养一个娘
时间:2012-02-01
[以案说法]
●陈琳 涂业初谢刘权
■案件回放
家住五华农村的王老太含辛茹苦将五个女儿养育成人,如今年逾九旬,却只能孤独地在托老院过日子。然而更让老人心寒的是,五个女儿在赡养问题上相互推诿。无奈之下,王老太只好一纸诉状将五个女儿告上法庭。
单身母亲含辛茹苦育女儿
70年前,经父母包办,年纪轻轻的王氏嫁入了宋家,丈夫是一名客船驾驶长,在当时来讲家庭条件算是温饱无忧,令人羡慕。同时,宋家家族对他们夫妇期望也很高,希望他们能多子多福。但是事与愿违,王氏却一连生下五个女儿,这让“重男轻女”的宋家难以接受,对她颇有微词,将责任统统扣在她的头上,认为她命中无子,断了宋家的后,王氏在宋家的地位一落千丈。当时的社会条件下,王氏也只能认了这个命,想和丈夫好好将五个女儿抚养长大,平平淡淡过一生。可是,屋漏偏逢连夜雨,丈夫却因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离开了人世,沉重的家庭负担全部落在了年轻弱小的王氏身上。
为了维系家庭生计,抚养五个女儿,王氏不得不起早摸黑耕田种地、挑着木柴独立行走30余公里的山路到城里卖钱补贴家用。就这样,单身的王氏含辛茹苦、省吃俭用将五个女儿拉扯长大。
九旬老太成了“包袱”
日子就这样在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中度过。随着四个大女儿的出嫁,王氏也不得不考虑自己的养老问题。经反复权衡,王氏决定将最听话懂事的老五留在身边,将邻村阿古招为上门女婿,延续宋家香火。逢年过节,女儿也经常回来看望母亲,一家老少皆欢,其乐融融。王氏也相继被几个女儿接到家中照看小孩,王氏也毫无怨言。
可是,外孙、外孙女们渐渐都长大了,女儿们也不再需要母亲的帮助,对母亲的态度也悄悄地发生了转变。王老太年事渐高,身体也大不如以前,小毛小病时有发生,五个女儿因照顾老母亲的责任问题产生了分歧,老大、老二、老三、老四都认为,阿古是上门女婿,按照当时的风俗,办了酒席也举行了仪式,算是宋家的儿子,所以阿古夫妻在赡养老人方面责任最大。老五却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在照顾老人方面,子女的义务是平等的,不能仅由自己照顾。
在都不愿照顾老人的情况下,大家一致决定将王老太送往托老院。刚开始时托养费由五个女儿平摊,但后来大家都以各种理由迟交或拒交。看到女儿们相互推诿,老人倍感心寒,没想到自己含辛茹苦养大女儿们,年老时却孤苦伶仃、无依无靠。而且因为拖欠托老院护理费用,让老人和托老院陷入“两难”。
无奈之下与女儿们对簿公堂
托老院的工作人员三番五次向王老太催收托养费,王老太百般无奈之下只好将五个女儿告上法庭。王老太认为自己年逾九十、行动不便,且无任何经济来源,五个亲生女儿有能力也有义务赡养自己,要求每人每月向其支付固定金额的生活费用,重大疾病治疗费用另行计算。可老大、老二、老三、老四却坚持认为老五一家理所当然承担主要赡养责任。而老五则认为自己年纪也大了,自己一人承担照顾老太太已经力不从心,照顾母亲是大家共同的义务。
办案法官考虑到本案属于亲属间的家庭纠纷,具有调解的基础。法官首先对五个女儿讲明,虽然按照本地风俗上门女婿应承担较大责任,但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赡养老人是每一个子女的义务。在法律和良心的谴责下,女儿们的态度也有所转变。法官又进一步协调后,五个女儿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与王老太达成协议,每月支付固定的赡养费。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百善孝为先”,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对每一位公民的基本要求。
中国 正进入一个老龄化的社会,老年人的问题已经引起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在农村,老年人的生活主要靠子女照顾,如果子女不赡养老人,老人便失去了应有的保障。
本案的王老太状告五个女儿,是一宗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这个案件让人悲喜交集。悲的是子孙满堂的老人,竟然会没有人赡养,无处居住,被自己的子女拒之门外;喜的是,经过多年的法制宣传,法制观念深入人心,90岁高龄的农村老人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能够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这是一个难得的法制进步。
成年子女拒绝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不仅会受到道德和舆论的谴责,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 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陈琳 涂业初谢刘权
■案件回放
家住五华农村的王老太含辛茹苦将五个女儿养育成人,如今年逾九旬,却只能孤独地在托老院过日子。然而更让老人心寒的是,五个女儿在赡养问题上相互推诿。无奈之下,王老太只好一纸诉状将五个女儿告上法庭。
单身母亲含辛茹苦育女儿
70年前,经父母包办,年纪轻轻的王氏嫁入了宋家,丈夫是一名客船驾驶长,在当时来讲家庭条件算是温饱无忧,令人羡慕。同时,宋家家族对他们夫妇期望也很高,希望他们能多子多福。但是事与愿违,王氏却一连生下五个女儿,这让“重男轻女”的宋家难以接受,对她颇有微词,将责任统统扣在她的头上,认为她命中无子,断了宋家的后,王氏在宋家的地位一落千丈。当时的社会条件下,王氏也只能认了这个命,想和丈夫好好将五个女儿抚养长大,平平淡淡过一生。可是,屋漏偏逢连夜雨,丈夫却因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离开了人世,沉重的家庭负担全部落在了年轻弱小的王氏身上。
为了维系家庭生计,抚养五个女儿,王氏不得不起早摸黑耕田种地、挑着木柴独立行走30余公里的山路到城里卖钱补贴家用。就这样,单身的王氏含辛茹苦、省吃俭用将五个女儿拉扯长大。
九旬老太成了“包袱”
日子就这样在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中度过。随着四个大女儿的出嫁,王氏也不得不考虑自己的养老问题。经反复权衡,王氏决定将最听话懂事的老五留在身边,将邻村阿古招为上门女婿,延续宋家香火。逢年过节,女儿也经常回来看望母亲,一家老少皆欢,其乐融融。王氏也相继被几个女儿接到家中照看小孩,王氏也毫无怨言。
可是,外孙、外孙女们渐渐都长大了,女儿们也不再需要母亲的帮助,对母亲的态度也悄悄地发生了转变。王老太年事渐高,身体也大不如以前,小毛小病时有发生,五个女儿因照顾老母亲的责任问题产生了分歧,老大、老二、老三、老四都认为,阿古是上门女婿,按照当时的风俗,办了酒席也举行了仪式,算是宋家的儿子,所以阿古夫妻在赡养老人方面责任最大。老五却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在照顾老人方面,子女的义务是平等的,不能仅由自己照顾。
在都不愿照顾老人的情况下,大家一致决定将王老太送往托老院。刚开始时托养费由五个女儿平摊,但后来大家都以各种理由迟交或拒交。看到女儿们相互推诿,老人倍感心寒,没想到自己含辛茹苦养大女儿们,年老时却孤苦伶仃、无依无靠。而且因为拖欠托老院护理费用,让老人和托老院陷入“两难”。
无奈之下与女儿们对簿公堂
托老院的工作人员三番五次向王老太催收托养费,王老太百般无奈之下只好将五个女儿告上法庭。王老太认为自己年逾九十、行动不便,且无任何经济来源,五个亲生女儿有能力也有义务赡养自己,要求每人每月向其支付固定金额的生活费用,重大疾病治疗费用另行计算。可老大、老二、老三、老四却坚持认为老五一家理所当然承担主要赡养责任。而老五则认为自己年纪也大了,自己一人承担照顾老太太已经力不从心,照顾母亲是大家共同的义务。
办案法官考虑到本案属于亲属间的家庭纠纷,具有调解的基础。法官首先对五个女儿讲明,虽然按照本地风俗上门女婿应承担较大责任,但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赡养老人是每一个子女的义务。在法律和良心的谴责下,女儿们的态度也有所转变。法官又进一步协调后,五个女儿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与王老太达成协议,每月支付固定的赡养费。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百善孝为先”,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对每一位公民的基本要求。
中国 正进入一个老龄化的社会,老年人的问题已经引起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在农村,老年人的生活主要靠子女照顾,如果子女不赡养老人,老人便失去了应有的保障。
本案的王老太状告五个女儿,是一宗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这个案件让人悲喜交集。悲的是子孙满堂的老人,竟然会没有人赡养,无处居住,被自己的子女拒之门外;喜的是,经过多年的法制宣传,法制观念深入人心,90岁高龄的农村老人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能够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这是一个难得的法制进步。
成年子女拒绝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不仅会受到道德和舆论的谴责,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 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