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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少女遭遇性侵害,谁来为她们撑起“保护伞”

时间:2011-11-22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3562 次

   今年以来,五华法院先后受理了9宗强奸案件,其中8宗的受害人是未成年少女,且大多在14周岁左右,侵犯未成年少女的犯罪再次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正值花季的少女为何会屡遭侵害,她们应当如何保护自己,家庭、学校和社会该如何为她们撑起保护伞?
    【案例回放】
      案例一:他说丢了钥匙,我们就帮忙去找
  某日,上初一的小彩和小谷在放学途中被一名自称阿宽的青年拦住,阿宽说在附近山下采草药时把钥匙弄丢了,希望小彩她们帮忙找找。小彩和小谷没多考虑便同意了,于是阿宽提出分两路来找钥匙,将年龄看似稍大的小谷支开,自己引小彩到偏僻处,暴力威胁强行与小彩发生了性关系。
      案例二:怕回家父亲还要打骂我,便外面留宿
  小培是一名初中生,一个周五放学时与另一女孩阿婷因小事引发矛盾,阿婷不由分说就打了小培一巴掌。小培不想把事情闹大,就让同学约阿婷出来讲和,谁知阿婷并没有因此作罢,反而又打了小培。小培气不过就请自己认识的社会青年阿剑去警告阿婷,阿婷将此事告诉了父母。不久小培的父亲被阿婷父母请到家中,希望两个孩子能化解矛盾,小培的父亲一听说小培找社会青年替她出气就怒气冲冲,大声指责小培的不是,也不听小培的解释。小培看父亲火气那么大,心想回家估计又要挨打,便不敢回家,约了阿剑及其朋友小杨到外面留宿。在小杨的花言巧语下,小培被骗进一间客房后失身。事后,小培的父亲不明白在自己严厉的家教下为什么孩子还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案例三:她是自愿的?
  读初中的小丽是一名典型的留守未成年少女。因一次电话号码的误拨,小丽认识了阿勇。后来阿勇多次联系小丽,小丽并不拒绝,两人不久就成了朋友。一次朋友聚会后阿勇开车送小丽回家,途中,阿勇强行在车内与小丽发生关系,并威胁如果其反抗会叫人来,小丽因此放弃抵抗。阿勇被捕后认罪服法,但却始终认为小丽的纵容才使他的犯罪行为得以实施(以上案例中人物均为化名)。
  【原因剖析】
      缺乏必要的家庭监护
  五华地处边远山区,多数农村家庭夫妇双双外出务工谋求发展,而子女则留在农村由老人照看,存在对留守儿童监护不力的现象。不少留守少女缺乏亲情和管教,存在学习成绩欠佳、感情缺失、生活失助、心理失衡、道德失范、安全失保、易受伤害等情况,甚至出现逃学、旷课,吸烟、喝酒、打架、早恋、赌博等不良行为,沉溺于网吧。据调查,这类未成年少女更容易受到不法犯罪分子的侵犯。在这几起案件中,其中3名被侵害少女为留守儿童。
     缺乏必要的防范教育
     农村地区教育相对落后,很多父母或本身文化程度不高,或忙于生计而忽视了对子女的自我保护等安全教育;目前中小学教育中有关生理卫生、人身安全的教育与普及也较滞后。由此导致家庭、学校与未成年少女的沟通过少、管教方法过于简单或粗暴。加上受到年龄、智力、情感、阅历等条件限制,未成年少女往往对潜在的人身危害缺少必要的理性认识,辨别能力、反抗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低,容易给罪犯可乘之机,案例中少女小培受害的经历就是一个典型。
     不良社会风气渗透农村
  近几年来,虽然农村的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文化市场的建设却不容乐观。农村集市上各种富有挑逗性封面的VCD 光盘公开出售;大小录像厅遍布各个角落,录像的名目不堪入耳;内容龌龊的书刊占据着“地摊”文化。这些被弱化了的精神文明建设,使得文化素质普遍较低的农村村民很难辨别是非、把握自己,从而把魔爪伸向了未成年少女。这8起案件中,多数被告人是本地村民。
    【对策支招】
     增强少女的自我保护意识
  家庭、学校和社会应采取多种方式适时对未成年少女进行性启蒙教育,引导其正确认识自身发育状况,增强她们的自我防范意识,掌握受到侵害时自救和寻找他救的一些基本常识,引导她们谨慎交友,自觉抵御社会不良风气。有未成年少女的家庭,要尽量避免夫妻同时远赴外地务工,并随时注意子女所处环境,尽量避免让子女单独外出、单独逗留在偏僻场所或他人住处,有效行使监护权,防止不怀好意的人对子女实施犯罪行为。
     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面对社会环境中诸多不良风气,我们一方面要加大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的宣传和执行力度,普及生理卫生、反校园暴力等知识,在全社会形成关注保护未成年少女的氛围。另一方面,家长、学校和有关部门要与未成年少女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和交流关系,及时矫正其不良行为;积极帮助引导未成年少女解决与他人间的矛盾纠纷,减少犯罪诱因,倡导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人文环境。
     加大力度打击侵犯未成年少女的违法犯罪行为
  办案法官建议,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大对未成年少女性侵犯案件的打击力度,同时,在案件办理中要注重保护受害少女的隐私,为其提供及时有效的心理干预服务;要从心理学、社会关系学、刑事犯罪学等角度积极开展这类案件的调查研究工作,为有效维护未成年少女权益提供理论支持;在立法层面上,积极探索未成年少女人身侵害司法救济机制,积极研究人身精神赔偿纳入这类案件赔偿范围的可行性,从实体上和程序上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涂业初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