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过期
时间:1970-01-01
借条过期
时间:2018年7月22日 来源:新快报
杨君俞
●村民借款三千一拖近廿年
●未有效催告老伯无法追讨
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为什么债权人手握借条却讨不到钱?原来是因为借条过了诉讼时效。
这事发生在近20年前。1999年2月12日,家住梅州市五华县的阿文向同村的昌伯借了3000元,并且出具了借条给昌伯,写明借款期限为5个月,还约定了利率。据昌伯所言,此后数年内,他多次口头催促阿文还款,阿文总是以经济拮据为由搪塞,还款一事就这么悬而未决。
这一拖就是近20年。2018年3月,失望的昌伯携带借条,将阿文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阿文偿还3000元借款及相应利息。
在此前的庭审中,阿文辩称借条上载明的还款日期是1999年7月12日,本案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判处驳回昌伯的诉请。据了解,根据我国现行的民法总则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发生借贷纠纷时,在3年的诉讼时效还没截止前,债权人应注意催款方式并保存好证据,如可通过打电话录音、发短信催促、发律师函或找第三方证明等方式,从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起算3年的诉讼保护时效。但本案中,昌伯虽然提出,自己曾多次口头向阿文催告还款,但不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
地点: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认定昌伯起诉时已经超出法定诉讼时效,遂依法驳回昌伯的诉讼请求。
依据:法院经审理认为,昌伯应在当时法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内(即2001年7月12日前)向阿文主张偿还借款,该案并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故昌伯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阿文自愿向昌伯还款就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