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须知
时间:2020-07-20
广 东 省 五 华 县 人 民 法 院
诉 讼 须 知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和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有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权利;
2.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和答辩及提起反诉的权利;
3.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和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5.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6.有按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鉴定或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7.有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查阅法庭笔录并要求补正的的权利;
8.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权利;
9.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
10.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及责任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
2.向法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义务;
3.按规定期限向法院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4.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义务;
5.服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不得阻挠和干扰办案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6.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义务;
7.在立案前,诉讼中和结束后,不得向法院领导、办案人员和其他干警赠送钱、物和请吃,或以其他方式行贿;
8不得以优惠价给法院领导、办案人员和其他干警购买物品;
9.不准到院领导、办案人员和其他干警家里了解案件诉讼情况和说情;
10.除正常的监督途径外,不得委托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熟人向法院领导、办案人员和其他干警打听案件诉讼情况,查阅卷宗材料和说情。
11.对于不履行诉讼义务或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人民法院可以分别采取训诫、责令其改悔过、罚款、拘留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二 年 月 日